诚如罗伯特·希勒在《金融与好的社会》所言,“金融有充足的潜力为我们塑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社会”,消费金融作为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能助力于造就更为美好的社会
10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这是继9月20日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后公布的配套实施方案。
政策的鼓励、宏观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转型升级、科技的不断进步,都促进了消费金融行业蓬勃发展。但要推动消费金融行业长远稳定发展,还需要防范潜在的金融风险,加强消费金融教育,使其助推实体经济发展,造就更为美好的社会。
消费金融“黄金期”
近年来,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投资、进出口对于经济的拉动作用逐渐减弱,消费逐渐成为经济增长的压舱石。截至2018年上半年,我国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78.5%,同比2017年提高了14.2%。
消费金融政策带来的政策红利,宏观经济和国民收入水平的提升,消费观念升级和消费方式的转变,以及基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科技的深化,共同推动了消费金融行业取得快速发展。
首先,我国消费金融市场空间持续扩大。随着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进一步提升,未来几年消费金融总额也将继续提升。倘若我国GDP依然保持6%~6.5%的增速,那么预计到2020年我国GDP总量将达到94万亿元,广义消费金融规模(短期消费信贷)规模预计将达到9.4万亿~12.2万亿元,狭义消费金融规模(扣除房贷、车贷、信用卡)将达到4.7万亿~6.1万亿元,其中持牌消费金融公司规模有望达到3100亿~4000亿元。
其次,我国消费金融公司不断增加。从2009年开始试点以来,截至2018年10月底,我国消费金融公司从0增长到24家,且今年又有2家消费金融公司获准筹建或开业,拟申请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已达12家,消费金融公司数量在不断增多。
再次,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向好,但增速有所放缓。消费升级与消费理念的转变,以及基于金融科技发展而推进的消费金融创新,创造了新的消费金融业务模式、流程和应用产品,推动消费金融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向好。但随着行业供给的增加、竞争的加剧、风险的叠加等问题,消费金融公司增速有所放缓,需要变速提质,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增长转变。
最后,消费金融行业有效连接了用户、消费场景与金融业务。消费金融行业以用户为中心,更好地洞察用户需求,不断提升用户体验和满足用户需求,有力地将消费金融与消费场景结合起来,助推实体经济发展。
消费金融助力美好社会
人民对美好社会的向往,也是消费金融行业的奋斗目标。诚如罗伯特.希勒在《金融与好的社会》所言:“金融有充足的潜力为我们塑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社会。”消费金融作为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能助力于造就更为美好的社会。
首先,通过创新金融科技应用,消费金融为更多的消费者提供普惠金融的服务方式。通过创新基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金融科技的应用,能够触及更多的用户,辐射更广泛的区域,提升效率,降低成本,为广大消费者带来更普惠的普惠金融服务。可以说,消费金融打通了消费信贷“最后一公里”。
其次,消费金融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新时代的消费金融是以消费为目标的信用贷款,主要是指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公司等向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可以有效满足各阶层消费者囿于金融实力而无法享受到的美好生活需求。
再次,消费金融通过与消费场景深度融合,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消费金融场景从传统的高客单价、低频次的消费场景,逐渐向低客单价、高频次场景拓展,用户可触达性、场景可伸展性得到不断发展。消费金融已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新重点,各类消费金融平台不断拓展场景服务和消费模式来引导、迎合消费行为,覆盖“衣、食、住、行、游、学、玩、美”等行业的线上线下场景,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多场景支撑。
最后,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也在不断地推动与完善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比如消费金融法律体系的构建、消费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消费金融征信体系的建立、消费金融会计制度的统一等,从而有利于更好地推进美好社会的建设。
加强教育,防微杜渐
纵观历史与现实,金融之于社会发展,既有对于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也具有破坏作用。
消费金融由于发展历程不长、发展迅速、参与机构众多、业务综合性高、人群涉及面广等特点,导致其行业既具有“建设性”作用,也具有“风险性”特点。比如“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的“现金贷”业务的无序发展; “校园贷”业务的过度渗透等问题的出现,均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隐患。因此,必须不断提高消费者素质教育,这样才能更好地防微杜渐,避免金融乱象的发生。
首先,宏观层面上,要加强金融消费者普法教育。消费金融不仅是消费的金融,更是消费者金融。消费金融的立足点应该是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金融监管的首要任务,也是消费金融法治的精神体现。徒法不足以自行,需要不断加强金融消费者普法教育,唯有知法懂法,方可更好地守法护法。
其次,行业层面上,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与教育宣导。建立良好的消费金融生态,促进消费金融行业良性发展,既需要发挥好法律监管,又需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目前消费金融行业蓬勃发展,但消费金融专业书籍寥寥无几,开设消费金融课程的高校几乎没有。我认为,消费金融行业可以自发组建消费金融专业委员会,通过集合行业智慧,颁布行业教育规范,对消费金融行业进行有效宣导。
最后,公司层面,要担当社会责任与消费者教育。消费金融公司的长尾用户居多,主要是缺乏央行征信记录、三四线城市甚至小城镇的用户,相对而言,这些用户消费金融知识比较薄弱,消费金融教育比较欠缺。作为专业的持牌非银行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专业人才众多,可以把消费金融知识送进城镇、农村、校园和社区,对消费者普及消费金融教育,让更多的长尾消费者参与行业与公司的发展,实现互为促进、互为提升之功效。(程雪军)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特邀研究员,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客座讲师。本文仅代表作者学术观点,并不代表所在机构观点。)
(责任编辑:秦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