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厦门施行个人破产保护条例

2025-10-30 14:15 来源:经济日报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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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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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厦门施行个人破产保护条例

2025年10月30日 14:15   来源:经济日报新闻客户端   

10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与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解读《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已于今年8月26日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卢海林介绍,《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是全国第二部个人破产地方法规,也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要求后的首次立法实践,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探索迈出重要步伐,具有重要的改革意义和法治价值。

卢海林表示,条例的出台,是激发商事主体竞争力和创造力,促进厦门自身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厦门作为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民营经济活跃,经营主体众多,截至目前,厦门市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达47.87万户。这部分活跃的经营主体是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是创新发展的源泉。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经济和社会再生机会,从而吸引和集聚更多人才资源来厦创新创业,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和制度高地,为社会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

记者了解到,这是自1994年厦门获得立法权以来,涉及法律关系最为复杂、调整范围最为广泛、法规体量最大的一部法规。总体呈现以下四个特色亮点:一是理念创新,突出全面保护。条例率先将“保护”写入法规名称,同时通过制度设计平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价值。二是制度创新,提供多元供给。条例创设庭前债务清理,发挥便捷高效和保密优势,节约司法资源,为债务人提供更多样的纠纷解决途径。三是程序创新,提升运行效能。条例构建科学高效的破产程序,优化设置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以及程序间的衔接与转换,作出更加完整、合理的制度安排,鼓励重整、和解,重整和解不成则直接转入清算程序,最大限度释放各程序的不同价值功能。四是机制创新,强化实施保障。条例建立契合改革实践需求的府院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破产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针对一些公众可能会担心债务人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避债务清偿义务,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李明哲解释,债务豁免并非个人破产的必然结果,更非对“老赖”及不诚信债务人的纵容。条例针对社会最关注的逃废债问题,设置了“全链条防范与惩戒机制”,从事前、事中、事后等各个环节防范、纠正并惩治恶意转移财产、逃废债务行为,真正发挥破产制度之功能作用。具体来看,通过“清查债务人财产及变动情况”“设定债务人财产处分规则”“严格债务豁免法定条件”“加重欺诈行为法律后果”“完善多部门协同组织保障”等几方面制度设计,形成部门、全社会协同防范、打击逃废债的合力,让恶意逃债者无所遁形。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嵘表示,厦门中院将坚决扛起条例实施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和审判责任,认真抓好条例的执行落实,确保条例实施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要强化鼓励创新创业的司法导向,二要切实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三要把防范破产欺诈贯穿个人破产程序始终,四要营造良好的司法实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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