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及企业尤其是民营、小微企业融资,3个词非常关键:信息、信用、信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深入推进信用融资和信用交易。其中,将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按照实际应用需求,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企业融资增信制度,有效提升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比重,支持符合条件的征信机构参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运营。
不论是债务融资还是股权融资,债权人、投资方都要对企业进行信用分析,根据信用等级的高低来决定是否放贷、投资,并确定相应的资金价格。根据风险定价原则,融资方的信用风险等级越高,资金价格也就越贵。那么,如何才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升融资可得性与便利度?为企业增信。其中的一个重要路径是,充分挖掘企业多维度信用信息,尤其是要唤醒那些沉睡的信用信息。
第一个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获取、归集、共享信息。近年来,我国信用信息共享水平大幅提升,已建成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1.8亿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超807亿条;建立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在国家层面实现包括企业登记注册、纳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74项关键涉企信用信息在内的机制化归集共享。截至2025年2月末,银行机构通过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累计发放贷款37.3万亿元,其中信用贷款9.4万亿元,有力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有了信用信息,还要充分挖掘其中的融资价值。信用能不能发挥作用,关键要看信用信息能不能用好、用准、用到位。对金融机构来说,由于标准不同、更新频率不统一、共享方式不一致等原因,不是所有数据拿来就能用,而是要通过数据治理、自建模型、交叉验证等手段,逐步探索完善信用评级体系,并据此开发多元化的金融产品与服务。这既对信息归集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对金融机构的数据应用能力、产品研发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接下来,金融机构要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升金融科技能力,利用好经营沉淀下来的既有数据,使用好外部的信用信息共享数据,有效挖掘供应链数据、特色产业数据,深化关键信息的开发利用,推出更多细分领域的专项信贷产品,让信用信息发挥出更大的融资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挖掘信用信息的融资价值必须要以保障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为前提。例如,金融机构查询、使用企业的信用信息,必须要在依法合规、充分授权的前提下进行。此次发布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其中,要严格落实安全保护责任,规范信用信息处理程序等。接下来,要严格限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严禁超范围采集信息,严禁将非信用信息和隐私信息纳入信用评价;与此同时,大力推广“数据可用不可见”理念,严格各项安全防护标准,坚决防止信息不当泄露。(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郭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