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近日印发《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发行指引》,以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积极作用。
根据《指引》,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由市场化运营的公司法人主体发行,募集资金用于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开展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工作的通知》、市场化自主经营、具有稳定持续经营性现金流的单体项目或综合性项目。适用范围为县城及县级市城区内的,兼顾镇区常住人口10万以上的非县级政府驻地特大镇、2015年以来“县改区”“市改区”形成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的项目。主要领域包括县城产业平台公共配套设施、县城新型基础设施及县城其他基础设施。
《指引》明确了相关发行条件:
(一)本专项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
(二)本专项企业债券以募投项目未来经营收入作为主要偿债来源。其中,项目收费标准由政府部门定价的,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完善项目收费价格政策。
(三)发行人应根据项目资金回流具体情况,科学合理设计债券发行方案,可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
(四)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债贷组合”方式,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
(五)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就募投项目出具是否适用于本指引的专项意见。
在支持政策方面,《指引》提出,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允许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用于项目建设部分的募集资金,可偿还前期已直接用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支持县城特别是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地区内主体信用评级优良的企业,以自身信用发行本专项企业债券。对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的项目,优先支持项目实施主体发行企业债券,以支持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足额到位。
《指引》要求,省级发展改革委在制定本省份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落实方案以及指导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地区制定示范方案时,应统筹考虑项目资金、土地保障方式,加大本专项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力度,协调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分配,满足项目合理用地需求,保障项目落地实施。市县级发展改革委加强项目谋划设计与储备,加快做好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推动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加快推进用地、环评、选址、施工许可、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经济日报记者 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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