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交管部门对发生交通事故且逃逸、构成犯罪的本市20名驾驶员,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据了解,本次公布的20人均因去年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已被法院依法判决,交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他们都将面对终生无法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得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境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在此,交管部门提醒广大驾驶员:车辆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行车、安全驾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积极协助警方调查处理,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妄图逃逸,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将面临事故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责任编辑: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