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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版权“黑洞”怎么解? 北京互联网法院倡议规范图片版权市场

2020年07月08日 09:29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近年来,图片类著作权案件时有发生。在腾讯公司诉青曙网络公司“微信红包”一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考虑到微信红包是原告专用于自身社交软件而创作的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知名度、市场价值等因素,最终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单幅美术作品的赔偿额达2.5万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聚焦涉网图片版权确权、授权、用权、维权等常见问题,并联合北京市版权局发出规范图片版权市场的倡议书。据了解,北京互联网法院自2018年9月9日成立以来,集中审理北京市辖区内涉网著作权案件。其中,图片类著作权案件占比最大。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介绍,自2018年9月9日建院至2020年6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院共受理案件64473件,其中著作权案件49855件,占比77%,涉图片类著作权案件在所有著作权案件中的占比超过一半以上。

  “图片使用人版权保护意识不足、获取授权渠道不畅是侵权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姜颖表示,通过案件梳理显示,多数案件系图片使用人版权保护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导致。

  调查显示,31%的使用人直接通过搜索引擎获得相关图片,而未寻求权利人授权。实际操作过程中,图片使用人事先获得授权存在诸多困难,主要体现在:一是图片使用人无法知晓图片的权利人,缺少获得授权的渠道;二是获得授权许可的时间成本较高,无法及时满足使用需求;三是图片使用人对权利人是否就图片享有权利不信任;四是权利人要价过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其中,事先无法知晓权利主体这一原因占比最高。

  姜颖指出,图片市场存在权利主体不明确、权利状态不清晰、授权渠道不畅通等问题,这是导致侵权行为的主要原因之一,也严重制约了图片作品的传播和使用。

  姜颖介绍,实践中发现,多个权利人针对同一图片分别主张权利、原告并非权利人却主张权利、被告已获得授权却仍被起诉等情况时有发生。在具体案件中,被告对原告权利基础提出质疑的答辩理由出现频次最高,占案件总量的19%。

  调查显示,50%的图片使用人表示对权利人是否享有权利不信任。“这些现象都说明图片类案件存在权利来源不清晰、授权不规范的问题。”授权市场不够公开透明、交易机制不够完善,也进一步加剧了被告的不信任感。

  “将网络服务平台作为共同被告,制造管辖连接点现象尤为突出。”网络服务平台是侵权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载体。部分原告除起诉直接侵权人以外,同时将网络服务平台作为共同被告。姜颖认为,在法院已有生效判决明确网络服务平台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原告在后续案件中仍将网络服务平台作为被告,以此制造管辖连接点的意图较为明显。

  姜颖指出,部分图片权利人将维权诉讼作为经营方式之一,通过诉讼获取商业利益、促进版权交易,以及实践中当事人对损害赔偿举证不足,导致法定赔偿适用较为普遍也是此类案件在审理中的突出问题。

  从图片类著作权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来看,案件多发的原因较为多元,要从源头上避免或者减少争议的发生,需要司法机关、版权管理机关、权利人、图片使用人和网络服务平台等各方主体的共同努力和协作,从图片的创作、管理、许可、传播、争议解决等各个环节入手,共同推进图片版权保护和治理的法治化进程。

  为加强图片行业版权保护,各方携手共同推动图片版权秩序进一步规范,促进图片产业健康发展。北京互联网法院联合北京市版权局发出倡议:

  共建、共治、共享图片行业良好版权生态;积极推动图片作品版权登记标准化、信息化;先授权、后使用,无授权、不使用;完善版权运营、管理和版权鉴权制度;共建专业化、规模化、数字化的图片版权可信交易市场;积极运用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图片版权信息共享。

  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表示,加强图片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背后,是鼓励创新、推崇理性思考,是维护源头活水、保障内生动力。“在人人都是作者、人人都是使用者的社会,让我们携起手来,为构建健康、多元的文化创作环境和规范、完善的图片版权保护体系共同努力。”(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韩飏)

(责任编辑: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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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版权“黑洞”怎么解? 北京互联网法院倡议规范图片版权市场

2020-07-08 09:29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近年来,图片类著作权案件时有发生。在腾讯公司诉青曙网络公司“微信红包”一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考虑到微信红包是原告专用于自身社交软件而创作的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知名度、市场价值等因素,最终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单幅美术作品的赔偿额达2.5万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聚焦涉网图片版权确权、授权、用权、维权等常见问题,并联合北京市版权局发出规范图片版权市场的倡议书。据了解,北京互联网法院自2018年9月9日成立以来,集中审理北京市辖区内涉网著作权案件。其中,图片类著作权案件占比最大。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介绍,自2018年9月9日建院至2020年6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院共受理案件64473件,其中著作权案件49855件,占比77%,涉图片类著作权案件在所有著作权案件中的占比超过一半以上。

  “图片使用人版权保护意识不足、获取授权渠道不畅是侵权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姜颖表示,通过案件梳理显示,多数案件系图片使用人版权保护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导致。

  调查显示,31%的使用人直接通过搜索引擎获得相关图片,而未寻求权利人授权。实际操作过程中,图片使用人事先获得授权存在诸多困难,主要体现在:一是图片使用人无法知晓图片的权利人,缺少获得授权的渠道;二是获得授权许可的时间成本较高,无法及时满足使用需求;三是图片使用人对权利人是否就图片享有权利不信任;四是权利人要价过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其中,事先无法知晓权利主体这一原因占比最高。

  姜颖指出,图片市场存在权利主体不明确、权利状态不清晰、授权渠道不畅通等问题,这是导致侵权行为的主要原因之一,也严重制约了图片作品的传播和使用。

  姜颖介绍,实践中发现,多个权利人针对同一图片分别主张权利、原告并非权利人却主张权利、被告已获得授权却仍被起诉等情况时有发生。在具体案件中,被告对原告权利基础提出质疑的答辩理由出现频次最高,占案件总量的19%。

  调查显示,50%的图片使用人表示对权利人是否享有权利不信任。“这些现象都说明图片类案件存在权利来源不清晰、授权不规范的问题。”授权市场不够公开透明、交易机制不够完善,也进一步加剧了被告的不信任感。

  “将网络服务平台作为共同被告,制造管辖连接点现象尤为突出。”网络服务平台是侵权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载体。部分原告除起诉直接侵权人以外,同时将网络服务平台作为共同被告。姜颖认为,在法院已有生效判决明确网络服务平台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原告在后续案件中仍将网络服务平台作为被告,以此制造管辖连接点的意图较为明显。

  姜颖指出,部分图片权利人将维权诉讼作为经营方式之一,通过诉讼获取商业利益、促进版权交易,以及实践中当事人对损害赔偿举证不足,导致法定赔偿适用较为普遍也是此类案件在审理中的突出问题。

  从图片类著作权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来看,案件多发的原因较为多元,要从源头上避免或者减少争议的发生,需要司法机关、版权管理机关、权利人、图片使用人和网络服务平台等各方主体的共同努力和协作,从图片的创作、管理、许可、传播、争议解决等各个环节入手,共同推进图片版权保护和治理的法治化进程。

  为加强图片行业版权保护,各方携手共同推动图片版权秩序进一步规范,促进图片产业健康发展。北京互联网法院联合北京市版权局发出倡议:

  共建、共治、共享图片行业良好版权生态;积极推动图片作品版权登记标准化、信息化;先授权、后使用,无授权、不使用;完善版权运营、管理和版权鉴权制度;共建专业化、规模化、数字化的图片版权可信交易市场;积极运用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图片版权信息共享。

  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表示,加强图片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背后,是鼓励创新、推崇理性思考,是维护源头活水、保障内生动力。“在人人都是作者、人人都是使用者的社会,让我们携起手来,为构建健康、多元的文化创作环境和规范、完善的图片版权保护体系共同努力。”(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韩飏)

(责任编辑: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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