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8日讯(记者董碧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通知明确了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事项。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根据通知,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是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二是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三是接受捐赠收入;四是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是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六是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一是新设立的资金账簿;二是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三是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四是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通知明确,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据了解,我国保险保障基金是根据《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形成的行业风险救助基金,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保险保障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管理体制逐步完善,保障功能日益增强。2008年9月,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颁布新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设立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负责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责任编辑: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