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报讯 (记者秦海峰)近日,山西省太原市市场监管局召开校外培训机构合法经营行政指导会,并联合太原市教育局发布《太原市校外培训机构合法经营行政指导提示书》(以下简称《提示书》)。
《提示书》从规范收费管理、价格行为、广告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消费者保护、线上经营行为、诚信经营7个方面进行了提示。其中指出,培训机构不得有以下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收取消费者费用而不提供或不按约定提供服务;故意拖延和无理由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超限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免除或部分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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