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培训机构或健身房买课后,却遭遇商家倒闭或“跑路”,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按照以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合同的时候需要履行通知义务,把守约方解除合同的意愿通知到违约方。但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如果是守约方直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来要求解除合同,只要法院根据案情审查,认为符合解除合同的情况,法院就可以直接判定合同解除。
近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预付费合同纠纷案,判决原告、被告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于该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解除,被告需退还原告培训费用7650元。
2019年10月7日,深圳市民邹某在某英语培训机构预报了104个课时的课程,并一次性支付7800元的培训费。但该课程只上了两个课时后,这家英语培训机构就因疫情等原因停止授课,并一直没有复课。之后,邹某来到该英语培训机构,早已人去楼空。由于一直无法联系上该机构的负责人刘某,邹某将其及该机构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宝安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教育培训合同,并退回剩余培训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即“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法院判决,该案双方之间的英语培训合同关系自该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即2020年11月22日解除,该英语培训机构退回原告培训费用7650元。
尽管本案中原告邹某与培训机构的纠纷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该情形符合民法典及其时间效力的相关规定,因此对于保护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承担风险较高的消费者一方更为有利。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速裁庭法官 苑广玲:由于该培训机构的经营场所关闭,然后原告也无法与该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取得联系,没有办法就剩余课时的退还费用问题进行协商,原告的合同目的也没有办法实现,所以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请求与该培训机构解除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是有法律依据的,本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普遍存在于教育培训、美容美发、健身舞蹈瑜伽等行业,但这些行业会因为经营不善等原因闭店结业,导致消费者与商家之间产生纠纷。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对因经营者违约,消费者需解除合同的情形,消费者可以不用在提前通知经营者的情况下,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提出解除合同,而这些案件到法院之后,如果金额不大,通常会采用小额速裁程序进行审理,这样就可以更快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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