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报讯 (记者 张文礼)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印发《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一步规范网络主播从业行为,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规范》共包括18条内容,涵盖“网络主播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崇尚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修养个人品德,自觉反对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等不良现象,自觉抵制违反法律法规、有损网络文明、有悖网络道德、有害网络和谐的行为,应当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等内容。
记者注意到,《规范》第14条列出了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的31种行为,为网络主播从业行为划定了底线和红线。其中,针对公众反映强烈的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数据造假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明确要求网络主播不得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不得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不得夸张宣传误导消费者,通过虚假承诺诱骗消费者,使用绝对化用语,未经许可直播销售专营、专卖物品等违反广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得通过“弹幕”、直播间名称、公告、语音等传播虚假、骚扰广告。
针对加强个人隐私保护,《规范》要求网络主播不得引导用户低俗互动,组织煽动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实施网络暴力;通过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宣传“刷礼物抽奖”等手段,暗示、诱惑、鼓励用户大额“打赏”,引诱未成年用户“打赏”或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针对浪费粮食的现象,要求网络主播不得铺张浪费粮食,展示假吃、催吐、暴饮暴食等,或其他易造成不良饮食消费、食物浪费示范的内容。针对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求网络主播不得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暴力血腥、高危动作和其他易引发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表现吸烟、酗酒等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内容;利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角色进行非广告类的商业宣传、表演或作为噱头获取商业或不正当利益,指引错误价值观、人生观和道德观的内容。
《规范》要求,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义务,落实主体责任。根据《规范》,加强对网络主播的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建立健全网络主播入驻、培训、日常管理、业务评分档案和“红黄牌”管理等内部制度规范。对向上向善、模范遵守行为规范的网络主播进行正向激励;对出现违规行为的网络主播,要强化警示和约束;对问题性质严重、多次出现问题且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应当封禁账号,将相关网络主播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对构成犯罪的网络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引导,根据《规范》,建立健全网络主播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探索建立平台与主播约束关系机制。对违法违规、失德失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主播要定期公布,引导各平台联合抵制、严肃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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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佟明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