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杨某2015年6月在一家百货公司花2.7万元购买了3盒辽渔码头尊品干海参,后来他认为该海参未标注等级,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将百货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购买涉案海参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海参未标注质量等级,但依照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涉案海参仅标签存在瑕疵,并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后来,杨某上诉。最终,二中院终审改判百货公司向杨某支付27万元赔偿金。
以案说法
本案的焦点是关于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杨某是2015年6月购买的海参,故本案应以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
关于涉案海参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和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营养标签等,而且,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涉案海参的标签不符合该规定,进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本案的另一焦点是关于百货公司应否十倍赔偿。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还明确,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等。
本案中,百货公司在涉案海参进货时未对其标签进行全面查验,其行为属于未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应当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所以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判令其向杨某十倍赔偿。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陈洋)
(责任编辑:王惠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