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记者从省食药监管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全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食品药品安全法治化水平,省食药监管局于近日修订出台了《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对办理包括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行政违法案件的裁量规则、裁量程序、监督保障和具体裁量标准予以明确。
据了解,此次修订与《食品安全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了有效衔接,针对当事人实施的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其违法事实和性质,提出处罚依据,按照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分别确定处罚幅度。同时,针对不同违法行为,文件以表格形式分别规定了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一般或者从重处罚等六种适用情形和处罚标准,有效防止了处罚过程中的随意性,一目了然、简单实用。
此外,《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还对行政机关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因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是否许可的情况下,当事人未取得许可证即开展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免予处罚,并强调了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履职要求,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记者 陈瑾 通讯员 郑梅子 丁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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