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食品安全要打好组合拳
惩治食品安全犯罪,除了使用重典,还须“习武不辍”。
瘦肉精、地沟油、三胺奶粉、鸡鸭老鼠肉冒充牛羊肉,食品安全从来没像今天这样让人忧心。5月3日,最高法召开发布会,通报《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通篇体现了从严惩治的特点。
国家立法是食品安全的强大保障。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不乏可圈可点之处。然而,任何立法都具有一定滞后性,相比于当时的食品安全形势,4年来,犯罪方式在不断升级,犯罪手段更趋隐蔽,致使法网一次次被无情撕开。比如,在2011年的金华特大新型地沟油案中,警方现场查获违法产品3200余吨,而这只是新食品安全犯罪的冰山一角。不断增加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也促使立法者编织一张更加严密的法网。
从节约立法成本、快速应对形势、弥补规范真空的角度看,采取“二次立法”性质的司法解释,不失为一种更为理性的选择。目前公布的两高解释,在首次明确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等同时,特别采用列举方式,将实践中具有高度危险的若干典型情形予以类型化,进一步增强了司法机关依法惩处食品犯罪活动的可操作性。
值得关注的是,在推出上述司法解释的同时,最高法院还公布了5个典型案例。尽管我国并非英美法系国家,司法案例并不具有判例约束力,但这些食品安全审判案例经由最高司法机关公布后,具有指导性作用,有利于全国各级法院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参照上述案例审理同类案件,使法律一致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得到充分维护,更好地昭示司法公正、高效和权威。
此外,举办发布会、公布典型案例、进行全媒体直播等手段,对于从事违法行为的人群,更是一次心理震慑和法律警示。如果说,立法者对食品安全法和刑法的修订,是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一记重拳,那么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全媒体直播等举措,就是形成钳击之势的组合拳,有利于更好地打击有关犯罪活动,不让美好的“强国梦”在舌尖上黯然失色。
当然,惩治食品安全犯罪,除了使用重典,还须“习武不辍”。比如,这次司法解释中,并未回答公众关心的“分级召回”“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等问题。回看法治较为完善的西欧,“挂牛头卖马肉”风波也警示我们,穷尽立法、司法、行政等手段,确保从农田到餐桌的绿色安全,还任重道远。
(责任编辑:张欣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