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太原市首次以立法形式保护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分为总则、监督管理、东西山环境保护、汾河流域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42条。
《条例》明确,生态环境保护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生态优先、严格管理、合理利用、公众参与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应当整合各类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统一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应当建立生态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制度,完善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生态资源环境可支撑的人口、经济规模和容纳污染物的承载力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应当建立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应当按照权责统一、合理补偿和“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制度。
《条例》提出,禁止在东西山毁林开垦、砍柴、开矿、烧荒以及在汾河流域私挖滥采、违法排污等行为,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对用于东西山和汾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管理与补偿等资金﹔规定了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等。
《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引调水工程沿线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采砂、取土、爆破等活动的,由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记者高岗栓)
(责任编辑:杨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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