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经授权转载媒体原创内容,赚完流量就删除链接“玩消失”,这样的现象目前很普遍
● 删链避责并不能否认其传播侵权内容或侵权作品的事实,故不能免除行为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但在实务中应注意对删链避责行为人主观状态的考察
● 删链避责是侵权人未经授权转载后,销毁直接侵权证据的客观表现。由于直接侵权的页面已经被删除,因此需要比一般性的未经授权转载作出更多维权准备,以使证据链完善、诉讼理由更充分
近日,据传媒茶话会报道,“财经头条”App在未获得联盟成员单位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载金融时报、中国银行保险报、中国经营报、经济观察报等9家成员单位总计4178篇文章,其中部分被转载文章的链接已被删除,再次点击链接时,文章已无法打开。
记者了解到,为了推进媒体融合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与成员单位在版权保护与内容传播深入合作,联盟技术平台使用区块链等技术,为每个成员的原创内容生成唯一标识并存证保护,同时利用平台的大数据能力监测全网的内容传播情况,帮助成员快速发现侵权线索。
据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秘书长邹韧介绍,目前,经版权联盟技术部门初步统计,在上述4178篇文章中,联盟只对今年的318篇文章进行了存证、取证,因为其他链接已经无法打开了。
而实际上,未经授权转载媒体原创内容,赚完流量就删除链接“玩消失”,这样的现象目前很普遍。
邹韧分析,现在一些大的网站和App多采用删链方式逃避追责,因为他们很清楚,目前法院要求谁主张谁举证,权利人要想维权就要固定证据,毕竟传统媒体的主要精力都放在宣传报道上,不可能随时进行监测立刻固定证据,他们通过打这个“时间差”加大了维权难度,令很多媒体望而却步。
删链避责普遍存在
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从联盟技术平台的监测数据来看,除“财经头条”App以外,版权联盟几十家成员单位,每周共有上万个涉嫌侵权的链接存在,侵权单位大多为各种网站、App、微信公众号。
据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技术部负责人方琦介绍,其中尤以财经类内容为甚,一些网站和App存在大量转载且事后删链删页面行为。他们利用爬虫技术从联盟成员自动抓取需要的内容,如媒体官网、电子报和微信等平台,通过这种低成本方式快速聚合,在自有平台对外展示,在新闻时效期间内吸引完流量,然后删除链接。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管合伙人孙志峰分析称,一方面,互联网信息传播具有庞杂性、广泛性和快捷性,在大多数情况下,互联网信息发布者通过内部传播实现有形或无形获益不在于内容传播的时间长度,而在于内容发布短时间内的传播广度;另一方面,目前司法实践仍需要借助证据保全,内容的真正权利人,如作品著作权人,维权的前提必须是提供经保全的相关证据。
孙志峰说:“基于此,传播侵权内容或他人作品后,短时间内删除链接,即实现了发布者通过传播侵权内容或侵权作品积累大量人气或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也能相当大程度规避权利人证据保全进而进行维权的风险,而且操作简便,被许多侵权人效仿。”
据孙志峰介绍,删链避责,并不能否认其传播侵权内容或侵权作品的事实,故不能免除行为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而且删链避责本身可以说明行为人是在明知传播内容非法,传播作品为侵权作品,仍然传播,并且企图规避法律责任,从另一个角度可以说明其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甚至恶意,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大量、成规模或利用技术手段进行自动删除的,那么应当构成恶意侵权,可以适用关于恶意侵权的相关裁判规则。
“但在实务中,应当注意对删链避责行为人主观状态的考察,比如行为人事先不知内容侵权而传播,事后发现属于侵权而删链,那么就不应认定属于恶意侵权。对于此点,举证责任在被控侵权行为人,应由其提供证据佐证其主张。”孙志峰说。
在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正志看来,获取流量之后删除文章的行为,不仅不能免除侵权责任,还应依法加重其赔偿责任。
据王正志介绍,首先,从行为效果上看,虽然事后主动删除了相关文章,但其转载行为已足够达到使其“不劳而获”,获取流量数据的效果;其次,从侵权表现方式上看,如果通过爬虫程序,自动获取原创方内容数据然后存到自己的数据库里,批量转载后定时删除的行为查证属实,则其行为具有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的特征;最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多地颁布的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意见,对于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不仅不应免除侵权责任,还应依法加大惩罚力度。
删链增加维权成本
无奈隐忍听之任之
那么,未经授权转载他人文章一般要承担哪些责任?
对此,孙志峰说,如果他人文章属于作品,那么未经授权转载他人文章,属于侵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特别是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据著作权法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相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情况下,还可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甚至没收相关侵权工具、设备的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在王正志看来,如果未经授权转载他人文章,被告知侵权事实后,侵权人存在置之不理或继续转载、多次转载行为,主观故意明显,则可以认定其构成著作权法中情节严重的行为。因为这种行为不仅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构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孙志峰认为,删链避责承担侵犯作品著作权的法律责任的前提是未经授权转载、传播他人作品,实际上删链避责是未经授权转载的侵权人在明知非法传播的情况下,而故意利用人工智能或人力实施的规避法律责任的一种手段。
在王正志看来,删链避责是侵权人未经授权转载后,销毁直接侵权证据的客观表现。由于直接侵权的页面已经被删除,因此需要比一般性的未经授权转载作出更多维权准备,以使证据链完善、诉讼理由更充分。
王正志建议,首先,在证据准备上,如果著作权人已经采取事先监测与预防技术措施,则可进行侵权行为溯源和取证;其次,侵权页面被删除后,搜索引擎中的网页快照往往还能留存一段时间,因此在取证时,应注意检查侵权页面的快照状态,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此外,应注意搜集侵权人既往侵权史,以佐证其侵权动机、侵权主观恶性;最后,若已明确侵权人身份,且侵权人存在持续侵权行为,权利人可在不打草惊蛇的情况下进行动态取证,可采用的方法包括人工检索取证和技术措施动态监测取证。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目前,版权联盟技术部门针对侵权者采用的规避方式进行了技术升级,对那些存在恶意侵权行为的App或网站进行重点、实时监测,只要链接出现,立即进行存证、取证,确保不漏掉任何一条侵权链接。
“现在刚开始采取这种方式,是否有成效还要看未来维权效果。”邹韧说,“另外,面对大量侵权链接,联盟虽然和多家律所合作,但由于工作量太大,立案过程繁琐,再加上现在法院要求单篇立案,且只能由报社作为原告主张权利,而每篇稿件则按稿费发放标准80元至300元/千字进行判赔,让维权变得格外艰难,这也是很多权利人会选择隐忍、听之任之的原因之一。”
方琦补充说道,联盟通过完善技术能力,在第一时间为成员单位提供线索,并协助取证和后续必要的法务支持。另外联盟通过技术赋能,可以更好地为成员提供内容分发渠道,构建一个便捷合法的授权机制,促进内容资产正常化流通。
强化版权保护意识
务必先授权再使用
对于著作权人来说,如何更好地保护版权?
孙志峰建议,首先,著作权人要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特别是著作权证据留存的意识,有条件的应建立相对完备的版权保护相关制度;其次,进行有必要的作品著作权登记备案;再次,要积极开展维权活动;最后,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进行侵权监测,目前市面上已经有很多侵权监测软件或平台,使得权利人在人力投入方面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放。
王正志也建议,在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人要从确权和侵权预防两个角度保护著作权。从确权角度,文章发表时,著作权人应注明作者名称和“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字样;对暂不打算公开发表的文章,可及时通过第三方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进行存证确权;对于具有较高文献价值的未发表文章,可至版权部门进行版权登记,同时留存创作底稿。
王正志则从侵权预防角度建议,权利人可由浅入深采用如下措施:采用ROBOT协议,告知不被允许的数据爬取行为;采用反爬虫技术措施,禁止自动化、批量抓取动作;采用防火墙配置,将侵权人IP或可疑IP列入黑名单,禁止其访问。此外,还应注意日常侵权检查,权利人发现侵权事实后应第一时间存取证,取证成功后再通知侵权人删除。
如今文章被侵权的事件屡见不鲜,如何更好地保护原创让他人不敢侵权?
对此,孙志峰说,一方面,充分发挥平台的监管优势和技术优势。调动信息网络传播平台服务提供者的积极性,比逐个打击侵权内容提供方更有效。比如微信公众号目前原创文章发表后,其他公号需要转载的,不是原来复制粘贴就能实现的,需要原公号授权,这就很大程度预防了直接转载造成的侵权行为。
“另一方面,学会打组合拳。对于恶意侵权、侵权严重或影响恶劣的,通过民事诉讼、行政投诉,甚至刑事举报或依据新颁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对于轻微侵权行为,则通过投诉或发送警告函等方式予以制止。知识产权维权切忌胡子眉毛一把抓,毫无重点的维权可能会导致人力物力的严重浪费,维权效果无法实现。”孙志峰说。
在邹韧看来,先授权后使用是著作权的基本原则,面对大量未经授权擅自转载行为,权利人不要怕麻烦要敢于向侵权者说“不”。尤其是传统媒体,不能对保护版权心存顾虑,总担心把版权保护起来会降低影响力。其实,保护版权并非不让传播,只是希望原创作品能得到应有的价值。面对海量的内容,版权联盟愿意成为创作者和使用者的桥梁,共同规范新闻作品网络转载秩序。
王正志则建议:通过开展知识产权普法维权宣教活动,提升社会群体维权意识;加大著作权司法保护力度,包括考虑网络证据易失性,将举证责任向侵权人适当转移,可在著作权人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后,合理推定相关权利,降低著作权人维权难度;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用,加强作品的统一维权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