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5日讯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省级旅游度假区发展定位为文化和旅游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改革创新先行区。 4月14日,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发布相关政策解读。《办法》共五章十九条,立足浙江省省内旅游度假区实际情况,规范、明确和细化度假区设立流程及规范管理相关工作,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申报省级旅游度假区,应符合《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GB/T26358),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旅游度假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质量优良;
2.区位优势明显,具备良好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
3.符合国家有关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
4.突出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注重优秀文化保护、传承和利用;
5.有一批具备一定投资规模和影响力且投资主体明确的旅游项目,建成、在建和已签订合同的旅游项目总投资达50亿元以上(26个加快发展县〔市、区〕达30亿元以上);
6.具有明确的地域界限,无泥石流、崩塌、滑坡等可预测地质灾害威胁,无明显的旅游安全隐患和污染源;
7.与所在地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流域和区域水利规划等相衔接;
8.总占地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
《办法》明确省级旅游度假区名称一般由“所在地县(市、区)行政区划名称+类型+省级旅游度假区”组成。名称调整原则上不得超过1次。
此外,省级旅游度假区内用于出售的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与旅游接待设施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应超过1:2。
浙江省省级旅游度假区每两年考核1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并向社会公布。>>>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国经济网“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库”
以下为政策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