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万元的行政罚款,竟通过一份“和解协议”变成了1600元。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检察院在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发现这一线索,启动监督程序,推动行政部门追回全部欠缴罚款,以高质效检察监督守护行政执法刚性与国有财产安全。
涧西区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多次送达《限期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某公司均不予理会。结合该公司违法经营时长、货值、危害后果及态度等情节,2024年11月1日,相关行政机关依据食品安全法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对该公司作出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未缴纳罚款。经催告无效,2025年7月25日,相关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5年7月30日,法院立案。同日,相关行政机关与该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明确将原罚款金额6.5万元变更为1600元,该公司自愿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五日内将1600元交至指定账户。相关行政机关随即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次日,法院裁定准予撤回。由此,相关行政机关最终仅收缴1600元罚款。
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法条边界很清楚:和解可减免的是“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罚款本金一分不能动,且前提是“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罚款本金属国家罚没收入,任何单位、个人无权通过私下和解随意变更。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本案中,相关行政机关执法行为造成国有财产流失、严重损害执法严肃性,确属违法。而法院在审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时仅作形式审查,未对和解协议合法性进行实质把关即裁定准予撤回,未能发挥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约束作用。
行政机关为何愿签这份协议?相关工作人员坦言,当时确实存在“省事减负”的错误心态,一方面担心 若走法院强制执行,需开展账户查询、财产查封、现场扣押等多轮工作,流程烦琐、耗时较长,影响案件办结进度;另一方面,考虑到某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即便法院裁定强制执行,也可能执行不到位,于是想到通过和解协议的形式快速结案,规避法定强制执行程序。
为凝聚监督共识、提升检察监督公信力,今年4月29日,涧西区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该案中行政机关存在违法和解、法院存在审查缺位的违法事实,检察院应当进行监督。
结合听证意见,涧西区检察院分别向法院和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相关行政机关立即纠正违法行为,维护行政执法的公正与权威;建议法院全面审查行政行为,守住司法监督关口。检察建议送达后,相关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立即撤销违法的“和解协议”,对案涉企业进行充分释法说理,恢复6.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程序。最终,该案剩余罚款全部追缴到位,行政违法问题得到实质性纠正。法院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剖析根源,要求在办案中严格落实全面审查原则,杜绝审查缺位问题重复发生,确保案件程序和实体合法。
在办案过程中,该院切实履行“一手托两家”的监督职责,对法院、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监督并提出纠正意见,推动执法司法双向规范。此外,该院从个案纠错向类案监督、源头防范延伸,在辖区开展市场监管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类案专项排查监督,常态化联合行政机关、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案件通报、线索移送机制,持续做实社会治理,以刚性检察监督维护行政执法公信力,守护国有财产安全与法治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秦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