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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手等单途中出事故 法院判决平台也要担责

2026-04-02 10:20 来源:经济日报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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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手等单途中出事故 法院判决平台也要担责

2026年04月02日 10:20 来源:经济日报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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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骑手送完单后,在前往商圈等待接单途中发生事故,配送公司能否以“非接单配送中”为由拒绝赔偿?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明确了外卖骑手职务行为的认定边界,对类似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骑手杨某的电动自行车与路口正常行驶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机动车车辆受损、杨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前,杨某正前往商圈准备晚高峰接单。机动车车主程某就车辆损失向杨某及某公司、某保险公司索赔。其中,某公司辩称,杨某事发时未处于接单配送状态,其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程某诉至法院。

据法院查明,杨某与某公司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提供的外卖配送服务是该公司主营业务,双方存在一定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并非完全独立的承揽关系。事发时,杨某身着公司统一骑手制服、携带配送箱,具有明显履职外观;其前往商圈等候接单的行为符合外卖骑手的工作惯例,属于为履行职务开展的预备性工作。法院认为,杨某事发时是履行职务行为,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启示,对于外卖骑手职务行为的认定,不能仅以“是否正在接单配送”作为唯一标准,而应结合外卖行业运营特点、骑手履职外观、行为与工作的关联性综合判断,简单以“非接单配送”为由认定为骑手个人行为,既不符合行业实际,也有失公平。

遇到此类纠纷,具体要弄清楚两件事——

一是区分外卖骑手与配送公司的法律关系。若骑手接受公司管理、遵守公司规章制度,配送服务属于公司主营业务,报酬按订单量核算且无议价权,双方成立雇佣或劳务关系,而非承揽关系;若骑手完全自主决定工作时间、配送路线,与公司无任何管理约束,仅按配送成果结算报酬,则双方为承揽关系。

二是外卖骑手的履职期间应包含预备性、收尾性工作。骑手完成订单后前往商圈等候接单、返回站点交接等行为,均是为后续履职做准备,与工作具有直接关联性,也是“上班途中”,依法应纳入履职范围。

法官提示,外卖配送公司应加强骑手规范化管理,明确履职边界,同时强化交通安全教育培训,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不能只重效益、轻管理,要切实履行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的责任。外卖骑手在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规范佩戴统一标识,妥善留存接单记录、商圈打卡记录等履职证据,避免因履职边界不清引发纠纷。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而言,遭遇此类事故时,应及时固定现场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骑手履职相关标识等证据,依法向相关责任主体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责任编辑:秦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