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的内涵是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其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的参与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今天做客节目的当事人,他将为我分享怎样的故事呢?谈的是事,说的是理,欢迎收看本期《谈事说理》之“死而复生”的人。
一次医治,却带来灭顶之灾
当事人娄某阐述:2000年她通过考试成为了一名乡村医生,自己从医30年来先后问诊数万人,一直颇受好评。2005年12月14日,一个人用三轮车拉着病患马某来到她的诊所看病,据娄女士表示:此刻,她的噩运开始了。
娄某回忆称:马某声称自己没有钱,希望娄某可以看在老乡的份上能够为他免费治疗,娄某出于善心便对马某进行了三天的免费输液治疗,马某最后一次离开时是健康的状态。
谁知半年后,当地卫生局找到娄某并向其出具了马某的尸检报告,报告中写明马某死于急性中毒;2006年5月24日,当地公安局以马某死亡为由,将娄某刑事拘留,这期间的审讯中娄某并不认同这份报告与自己有直接关联。
娄某回忆称:不久后当地公安局又拿出尸体检验鉴定书(补充),也遭到娄女士的否认及不认同。她给出的理由是:首先,有关部门出具的尸检报告中日期为16日,而市卫生局的委托日期却是19日;其次,尸检报告中显示马某死于急性中毒,却并未对其胃部尸检并说明马某中毒的具体原因;同时,尸检报告中显示马某是2005年12月12日在娄女士诊所就诊,而娄某表示:马某实际就诊是2005年12月14日;最后,娄某5月2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但报案日期却是5月26日。遗憾的是:一审判决以“非法行医罪”判处娄某有期徒刑4年,娄某提出上诉后,最终二审判处娄某三年有期徒刑。
三年后,她发现案情疑点
娄某一直坚信自己是无罪的,她出狱后,来到马某户口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在询问马某所在大队支书后得知:马某于2011年1月才死亡。娄女士经过调查取证,向当地派出所阐明缘由后,得到了一份公安部门出具的马某死亡证明书,上面赫然写着:马某是因疾病原因死亡。时至今日,娄某依旧坚持不懈的进行证据取证,她相信属于她的正义曙光总有一天会到来
专家深度解析案件背后的突破口节目下半场,法律专家温毅斌,特邀评论员马进彪两位老师对本案进行了分析。
法律专家温毅斌认为:我们首先要理清一个关系,即什么是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以本案的当事人娄女士是否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从娄女士所提供的证据来看,她通过正经的证书考试,属于我国特定时代的“乡村医生”,是有着数年医院执业经验的医生,如果娄某所述为事实,那么她并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特邀评论员马进彪点评道:如果事实真如娄某所描述,她这个案件的证据在时间点上无法形成闭环,每一个阶段的起始点和上一阶段的结束点是不匹配的。比如说人还没有去世,尸检报告却已形成。医生治病救人到病人死亡间隔多长时间才被定义为医疗事故,这一点同样值得深究和调查,本案件中马某的死亡与娄某的治疗间隔半年之久,是否包含其他死因无法取证,证据链条上空洞和不实的点很多。
同时,温毅斌补充道:按照法院的判决,只要拿出足够的证据表明娄某具备乡村医生的行医资格,那么法院判决的“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资格就不构成,这便意味着此案其他的一切尽是枉然,对于娄某便是无罪。同时马老师也认为,查清此案不仅是对娄某的一个交代,更是对逝者迟来的告慰。
听完本期案件的来龙去脉,我们真心的希望娄某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找回属于自己的公道!在我国,判断一个案件的最终结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给以谏言,不能干预司法公正。面对如今的局面,相信有关部门会给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审理结果。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条:【非法行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第386号令《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是为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
(责任编辑: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