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报讯 (记者 王 梅)近期,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持续推进企业注销登记便利化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登记程序,以及在企业注销行政救济与司法衔接等方面的新措施,旨在持续深化“放管服” 改革,让企业注销登记更加便利。
《通知》明确,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企业(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简易注销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压缩为20天,公告期届满后30天内,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通知》规范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提出企业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只需提交《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无需公告。并要求,登记机关对不存在适用简易注销程序限制条件和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在1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通知》提出,通过建立简易注销容错机制、探索实施行政救济制度,解决企业注销行政救济与司法衔接问题。例如,对经登记机关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被冻结、出质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依程序重新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登记机关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简易注销申请,无需重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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