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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平台价格行为 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2025年08月23日 20:03   来源:中国经济网   

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平台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日益凸显。从电子商务平台的蓬勃发展到数字金融的创新突破,从在线教育、远程医疗等数字服务的普及到虚拟商品、数字内容的消费热潮,平台经济正以多元化的形态分布到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平台打破地域限制,链接生产和消费,极大地促进了商品的流通和交易效率,为经济增长注入强劲动力。

在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一些不规范的价格行为也不断出现,损害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也影响了平台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平台经济中的价格行为,确保价格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了《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行为规则》)。

《行为规则》融合了相关法律制度对价格的一般性规定,也充分展现了平台领域价格的特殊性规定。

一、以多种方法调整和规范平台价格行为

《行为规则》对价格行为的规范从多个视角展开:既包括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也包括倡导性规范,甚至融入了柔性监管措施。

强制性规范体现在价格行为的基本要求上。平台经济与现实经济一样,都需要遵循公平、诚信、透明的原则,特别是在价格标注方面,更要做到清晰、准确、规范。价格标注是价格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是减少价格纠纷、发挥法律的预防性调整的功能的前提。

禁止性的规范体现在列举了典型的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为经营者划定了多条“红线”。包括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平台与经营者不得通过协议、数据共享或算法协同固定价格;先抬高价格再打折的虚假促销行为;大数据杀熟的一般性禁止;没有告知用户而实行差异化价格等等。

倡导性的价格行为,体现在鼓励创新、纠纷解决等方面。平台经济具有创新性强、变化快的特点,刚性法律法规难以完全覆盖所有新兴业态和价格行为。倡导性规范通过原则性指引,为尚未被刚性规则明确约束的领域提供行为框架,避免因规则滞后导致的监管空白,同时为未来的规则细化提供价值基础。

二、基于平台自身的特性设置特殊的价格规范

平台经济领域的价格行为规范应充分考虑商品和服务的特殊性。在平台经济中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与实体商品有所不同。因此,在制定价格规则时需特别关注。例如,对于数字内容的订阅服务,应明确服务期限、价格调整规则等,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基于平台的特殊性制定的特殊规范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是明码标价的场景适配。要求在网站、App、小程序等场景,通过网络页面、电子文档等方式标示商品品名、价格、计价单位,以及运输费、配送方式等与价格相关的内容,禁止标价外加价。

二是动态定价与差别定价的公开。平台若对不同消费者实行差别定价,或采用分时定价等动态定价方式,需提前公开规则及影响价格的因素。若在固定价格基础上增加额外服务费,需区分标示价格与服务费。

三是平台促销与补贴的特殊公示。促销活动需在页面显著位置公示规则、期限、折价基准;积分、代金券等折抵方式需标明计算办法;平台补贴需明确补贴对象、补贴方式、参与条件、起止时间等信息。

三、确立平台在价格法律关系中的多元职责

平台经济中,平台的身份非常特殊,价格行为上,这种特殊性表现为:

首先,平台服务模式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针对平台常见的自动续费、免密支付等服务模式,规范重点在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体现为:平台提供免密支付、自动续期等服务时,需以显著方式展示选项、提供便捷取消途径;每次扣款前需提醒时间、金额及价格变化,允许随时取消。

其次,平台作为中介的争议解决责任。这里包括:(1)平台需为消费者提供专门的价格及交易纠纷投诉渠道(如在线客服、投诉入口等),确保消费者能便捷反馈问题。(2)督促平台内经营者履行义务。当消费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价格纠纷时,平台有责任督促经营者配合解决问题。(3)平台需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对价格纠纷的调查工作。

最后,平台自身的内部监督者的身份。平台作为自身运营环境的管理者和一定范围内法律授权的监管者,具体职责和要求如下:(1)建立健全自身的价格管理规则和合规体系,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在价格标注、促销活动、动态定价等方面的行为标准。(2)平台需按照规定保存平台内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交易记录以及与价格相关的宣传资料等,确保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3)设立专门的价格监督机制。建立价格投诉渠道:为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提供便捷的价格相关投诉入口,确保相关问题能被及时接收和处理。

总之,规范平台经济价格行为,是维护市场秩序与消费者权益的前提。在此基础上,推动平台经济在合规轨道上创新发展,让价格真实透明成为行业常态,才能为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筑牢根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继峰)

(责任编辑:佟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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