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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合规收费 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2024年08月31日 17:39   来源:中国经济网   
  行业协会商会是一种民间自治组织,是政府与企业沟通的桥梁,企业与市场联结的纽带。作为一种民间组织,它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系列,但有些行业协会商会也与相关的政府机构有密切的联系,甚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同时,由于行业协会商会在信息及商业网络方面所具有的天然优势,一些行业协会商会利用代行政府职能的便利条件或者优势地位乱收费情况,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也破坏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的清理工作,先后出台了系列政策措施实施专项整治或者进行综合治理。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的决策部署,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以下简称《合规指南》),该指南坚持规范与引导并重,分类科学,内容全面,措施得力,对于有效治理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行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规范与引导并重,为行业协会商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行业协会商会作为一种民间自治组织,适当收费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保障,因此任何涉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规定,主要是通过不断规范其收费,引导其收费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商会通过收费维持其自身职能实现的基本属性。
  《合规指南》的名称本身清晰地表达了其基本立场,即这是一个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基本合规指引,旨在帮助行业协会商会做好收费合规工作,避免出现违规收费。《合规指南》可以帮助行业协会商会更加清楚地了解其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发生的相关收费的种类、性质,并按照相应要求,加强收费合规管理,不断规范自身的收费行为。如《合规指南》第八条规定“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及时、准确、完整提供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根据该条规定,行业协会商会相关收费应当有必需的凭证单据等以备检查,不能打白条收费甚至没有任何记录或票据的随意收费。另如《合规指南》第九条规定“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健全收费合规体系,了解有关收费政策,对收费项目、收费行为等进行规范,确保符合本指南的要求,防范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第十一条规定“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在住所、服务场地的醒目位置以及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示本协会商会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便于社会公众获取或了解。”第十二条规定“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充分保障服务对象对其收费知情权,在收费前要做好告知义务,不得在标明的费用之外加收费用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服务对象与其进行交易。”这些规定从不同角度,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行为进行了规范和引导,为促使行业协会商会通过依法合规收费维护自身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障。
  二、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为行业协会商会的自治发展预留了充分空间
  行业协会商会作为民间自治组织,任何管理规范必须考虑其主体特点,维护其发展的自身动能,避免落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治理怪圈。《合规指南》很好地结合了行业协会商会的自身特点,在收费管理方面,充分考虑了相关指引规范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努力使制度的刚性与民间主体的自治弹性相适应,以充分激发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内在动能。
  《合规指南》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应当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然后又对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等自愿等原则进行了具体解释,既为行业协会商会正确理解、认知、实施相应的收费行为提供了指引,也为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供了基本遵循。《合规指南》第十条规定“对标准偏高、盈余较多、社会反映较强的收费,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会员经营状况、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降低偏高收费。”该规定既对行业协会商会在实践中如何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收费标准提供了基本参照,同时又充分尊重了行业协会商会的自治性,规定此类偏高收费由行业协会商会综合考虑相关情况自行调整。又如在具体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上,《合规指南》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质价相符的原则,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信息咨询、培训、评价、展览、销售报刊等服务,行业协会商会等同于经营者,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行业协会商会应落实非营利原则,所得收入用于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服务等,不得在管理者或者会员之间进行分红。”
  《合规指南》第二十六条关于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则更为充分地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统一,该条第一款规定“行业协会商会制定或修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充分表达意见,统筹保障会员和服务对象的权益,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款则强调“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的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照合法合理、弥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上述规定一方面明确经营性服务收费由行业协会商会自主制定,体现了对民间组织自治权的高度尊重,同时,对于制定此类收费标准也提出了原则性要求,确保各方能够充分表达意见。对于垄断性和强制性收费标准的制定,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体现了监管部门站在政府立场,维护公共利益的底线要求。另外,《合规指南》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分别规定禁止利益关联收费、禁止强制服务收费、禁止利用行政资源收费、禁止哄抬价格、禁止囤积居奇、禁止价格串通等,充分体现了制度刚性;而第三十五条至三十七条关于咨询服务、培训、继续教育等内容的规定,则进一步体现了监管要求的原则性与经营主体自治要求的灵活性的高度统一。
  三、根据收费性质实施分类管理,覆盖面广,可操作性强
  《合规指南》充分总结了历年治理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的经验,按照相关收费的性质,将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分为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其他收费,这种分类完全涵盖了行业协会商会的所有收费行为。对于各种具体的收费,又分别规定了一般要求和具体规定,如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合规指南》第二十条规定“行业协会商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代行政府职能收取的费用,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行业协会商会要严格按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的收费政策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此后又对政府委托事项、强制性培训、职业资格考试等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要求相似的相关收费行为进行了规定。关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合规指南》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质价相符的原则,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信息咨询、培训、评价、展览、销售报刊等服务,行业协会商会等同于经营者,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行业协会商会应落实非营利原则,所得收入用于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服务等,不得在管理者或者会员之间进行分红。”第二十六条随后又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制定提出了相应要求。这种科学归类,分别施策的监管思路与具体措施,使得《合规指南》具有了极强的操作性。
  四、综合施治,分工明确,为治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提供了良好的机制保障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治理的另一个关键难题在于我国对于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上的复杂性。按照我国现行体制,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等基本事项,由民政部门负责;另外特定的行业协会商会,根据所属行业,还有自己的行业主管部门;而收费管理本身又涉及收费政策制定和收费行为监管两个方面,收费政策制定由价格、财政部门负责,收费行为监管则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如何理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管理体制机制,是根治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的核心问题。
  为了从根本上治理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行为,必须理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监管体制,理清部门关系与监管职责。为此,《合规指南》第六条规定“市场监管、社会工作部、民政以及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进行综合监管。”这里首先确立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综合治理的目标路径。然后,《合规指南》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分别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其他收费中发生的违规行为的监管职责和行纪衔接等进行了明确。如关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第五十条规定“行业协会商会违反相关规定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等依法依规处理。”“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涉及行业协会商会监管的相关职能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于相关收费行为都有监管义务。同时,对于一些特定的收费项目,如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明确由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具体负责。特别是《合规指南》第五十二条关于行纪衔接的规定,对于保障各部门切实落实监管职责,有效治理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行为,具有根本的保障作用。(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郭宗杰

(责任编辑:佟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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