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出台《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打击“缺斤短两”

2024-12-24 17:1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记者 佟明彪)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深化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压实集贸市场主办方主体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此次修订《办法》,主要是针对近年来集贸市场内不法商家“缺斤短两”“计量作弊”等现象,解决民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加强计量管理制度建设,对现行《办法》内容不完备、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等问题加以完善,进一步压实集市主办者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者行为、加大对相关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打击集贸市场内使用作弊秤、“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

  《办法》要求集市经营者应当正确、规范使用计量器具和法定计量单位,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应当定期送检。《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规定经营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计量器具构成欺诈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规定。

  《办法》规定,集市主办者未建立集市计量管理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进行处理;集市主办者未按要求对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备案、更新,以及未合理设置和妥善管理“公平秤”等计量器具,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进行测量而未使用且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针对集市主办者监督不到位的行为,《办法》明确集市主办者发现经营者从事计量违法行为而不制止,或者包庇、纵容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办法》对于集贸市场的计量监管提出了新的管理思路。一是首次将诚信计量管理体系引入集贸市场监督管理措施,集市主办者可发挥诚信计量作用,建立违法失信经营者红黄牌警示制度,将经营者计量违法行为在集市中予以公示,对计量失准拒不整改或者计量失准仍强买强卖的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追究违约责任直至清退出集市。二是鼓励集市主办者免费统一为经营者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鼓励集市主办者对集市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推广使用通过智能网联功能实现防作弊效果的计量器具,通过集约化、数字化的管理模式,为市场监管部门探索实施智慧监管提供支撑,有效提升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的效能。三是强化信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建立集市诚信计量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定期公开评价结果,对集市计量工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查看余下全文
(责任编辑:殷俊红)
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当前位置     首页 > 产业市场 > 消费品质量安全 > 滚动 > 正文
中经搜索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打击“缺斤短两”

2024年12月24日 17:1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记者 佟明彪)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深化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压实集贸市场主办方主体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此次修订《办法》,主要是针对近年来集贸市场内不法商家“缺斤短两”“计量作弊”等现象,解决民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加强计量管理制度建设,对现行《办法》内容不完备、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等问题加以完善,进一步压实集市主办者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者行为、加大对相关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打击集贸市场内使用作弊秤、“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

  《办法》要求集市经营者应当正确、规范使用计量器具和法定计量单位,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应当定期送检。《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规定经营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计量器具构成欺诈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规定。

  《办法》规定,集市主办者未建立集市计量管理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进行处理;集市主办者未按要求对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备案、更新,以及未合理设置和妥善管理“公平秤”等计量器具,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进行测量而未使用且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针对集市主办者监督不到位的行为,《办法》明确集市主办者发现经营者从事计量违法行为而不制止,或者包庇、纵容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办法》对于集贸市场的计量监管提出了新的管理思路。一是首次将诚信计量管理体系引入集贸市场监督管理措施,集市主办者可发挥诚信计量作用,建立违法失信经营者红黄牌警示制度,将经营者计量违法行为在集市中予以公示,对计量失准拒不整改或者计量失准仍强买强卖的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追究违约责任直至清退出集市。二是鼓励集市主办者免费统一为经营者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鼓励集市主办者对集市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推广使用通过智能网联功能实现防作弊效果的计量器具,通过集约化、数字化的管理模式,为市场监管部门探索实施智慧监管提供支撑,有效提升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的效能。三是强化信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建立集市诚信计量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定期公开评价结果,对集市计量工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责任编辑:殷俊红)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