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
对可能掺杂掺假食品可制定补充检验方法
中国质量报讯 (记者 王 嘉)为规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工作,日前,根据前期征求意见情况,市场监管总局修订《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三十八条,包括总则、立项、起草、送审和审查、批准和发布、跟踪评价和修订、附则,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8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可以制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用于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工作。市场监管总局负责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制定和公布工作。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范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未制定食品中有害物质临时检验方法的;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未规定检验方法的。
起草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征求意见稿》明确,起草单位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负总责,应当具备起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所需的技术水平和组织能力;在承担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内无利益冲突;能够提供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起草工作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和保障条件,能够按照要求完成相关起草任务,为非企业法人单位。项目负责人由起草单位确定,应当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熟悉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经验者优先。
《征求意见稿》要求,方法起草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对象应具有代表性,其中包括方法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专家等。征求意见收到的书面意见不少于20份。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委员会、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检验机构、方法起草单位等,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方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佟明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