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当前位置     首页 > 产业市场 > 消费品质量安全 > 滚动 > 正文
中经搜索

北京发布预付卡服务合同指南意见稿 停业提前30日公示退款

2019年10月25日 07:45   来源:北京日报   

  本报记者 张楠

  在美发店办储值卡,在儿童培训机构购买课时包,在健身中心办季卡年卡,近年来,这种“先存钱,再消费”的预付式消费已很普遍,但盲目扩张、资金链断裂等因素导致商家关门大吉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旦出现商家卷款跑路等问题,消费者往往难以维权。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修订了《北京市预付式消费类服务合同行为指引(试行)》,从本月24日至30日在“首都之窗”及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开征集意见。

  应在显著位置明示租期

  商家的租期临近,消费者却被蒙在鼓里毫不知情。针对这种问题,征求意见稿要求,租赁他人场地或者柜台的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租赁期限。

  此外,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将口头承诺写入书面约定,并保存所有书面凭证以维护自身权益。

  而经营者应当保存提供服务的明细记录,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保存时间自交易关系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储值性或计次(时)性预付费服务的明细记录,应当由消费者签字确认。

  预付卡过期应支持激活换卡

  “预付卡办理后不退卡、过期后不延期”“记名预付卡丢失、损毁后不补办”“预付卡过期后卡内资金归商家所有”……很多消费者都曾碰到过类似的“霸王条款”。而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今后,这些商家单方面订立的“霸王条款”拟不得在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中出现。

  征求意见稿提出,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尚未使用预付费用接受服务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免费体验或试用服务的,不影响消费者行使无条件解约权。在预付费服务合同履行期限内,经营者不得单方提高承诺的服务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

  经营者擅自变更服务地点、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提高承诺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等行为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办法;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

  经营者不得为记名储值性或计次(时)性预付费服务设定有效期限。不记名储值性或计次(时)性预付费服务的有效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有效期限届满后消费者仍有未消费的剩余金额或次数(时间)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措施。

  未经同意不得发送商业信息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商家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应当逐项征求消费者同意,不得采取一次性授权方式获得消费者同意,不得以默认、捆绑等手段变相强迫消费者授权,超出原约定范围的,应再次征求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

  停业应提前告知消费者

  拥有20多年资历的培训机构韦博英语近日被曝大量门店停课,一时间,已提前缴费购买课程的学员们陷入了投诉无门、无处追讨已缴学费的境地。

  为了杜绝这一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合同履行期限内,经营者因停业、歇业、服务场所装修迁移等情形中止履约,可能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提前15日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比如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消费者。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当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消费者不要求解除合同的,有效期限相应顺延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经营者因停业或注销需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

  经营者出让与预付式消费服务有关的业务时,该业务的受让人不得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责任编辑:刘朋)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