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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违法代言、刷单炒信…上海发布医疗美容行业典型违法案例

2023年01月10日 13:36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场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上海市药品监管局等11个部门近期联合开展了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查办了一批医美领域违法案件。为举一反三,加强行业警示教育,推动社会共治,现将第一批典型违法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上海芈匠美容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仙美特美容有限公司)非法行医案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使用无标识仪器为顾客提供“祛斑”服务,造成顾客面部皮肤破损,该祛斑服务过程属有创伤性的医学技术方法,为医疗行为。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静安区卫健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340元,没收相关仪器1台的行政处罚。

  案例2

  肖某非法行医案

  经查,当事人肖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卫生技术人员证书,于2020年9月20日至2022年9月20日期间,擅自为顾客开展注射类医疗美容服务,违法所得共计8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黄浦区卫健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罚款人民币8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上海欣悦容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见韩国生产的AESPIO、PDO Liftime等产品。上述涉案产品实际为可吸收缝合线,使用目的均为“将缝合线插入人体用于治疗”,为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的产品,但上述涉案产品均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当事人已为8名顾客使用了AESPIO和PDO Liftime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已构成使用未依法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予以警告,对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使用的涉案产品,并处罚款人民币1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上海市金山区林记美容店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件

  经查,当事人先后采购产品品牌为“Ulthera”(当事人称其为“超声刀”)的设备一台,产品品牌为“thermage”(当事人称其为“第五代热玛吉”)的设备一台,取得合作商提供无任何标志标识(当事人称其为“4D童颜刀”)的设备一台,放在店内使用,用于当事人店内“超声刀”“热玛吉”等服务项目。上述3台涉案设备均为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但均未依法注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的3台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上海愉悦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经查,当事人在社交平台发布其医疗减肥诊疗项目及诊疗效果等相关内容的商业信息,声称“只需30分钟减少脂肪雕塑形体”“30分钟也能直接变瘦”、标识为“coolsculpting”的仪器图片等内容。

  上述并无实验数据或临床案例支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虚假商业宣传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

  上海蓝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美诗沁医疗美容诊所虚假交易案件

  经查,当事人为给其开设于某平台的“美诗沁”美容门店进行商业宣传,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组织员工进行虚假交易,即组织员工在平台美诗沁医疗美容店铺的指定项目下单,订单截图及券码交由当事人核销,以此提升当事人店铺“消费”一栏的数据。券码核销完毕后,所支付的款项由当事人以现金形式返还给员工,未产生实际交易。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交易的违法行为。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上海光博士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件

  经查,当事人于某平台开设的商户销售“菲蜜丽”的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宣传“女人变松 男人变心”等内容,宣扬了已婚男性在婚后寻求出轨的想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违背了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行为。自贸试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

  张某瑶违法代言医疗美容广告案件

  经查,当事人为推广上海某医美机构的医美服务,在该医美机构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标题为“明星界的凡尔赛?!《三十而已》演员大方承认自己do了》”,主要内容含“张某瑶个人介绍及作品截图”“张某瑶的抗衰之旅”“超玛抗衰使用视频及使用前后对比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代言医疗服务的违法行为。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4880元,并处罚款548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

  上海瑞瑶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广告案件

  经查,当事人于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一篇名为《长皱纹是必然的,怎样让它出现得晚一点?》的文章,其中使用了“肉毒素除皱了解一下”“肉毒素除皱对于动态性皱纹有很好的治疗作用。”“肉毒素注入产生皱纹的肌肉内……同时有效提升面部、紧致肌肤。”等宣传内容,并在文章末尾展示了当事人的电话、地址等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自贸试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

  上海焱都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向店内顾客提供名为 “结肠排毒”的服务项目,对顾客宣称可进行排毒,达到养生保健的效果。当事人让顾客所服用的“腑谷”牌的体饮燕窝肽固体饮料是一款普通的食品,并不具备当事人宣传的排毒功效。当事人假借“排毒”“养生”的名义,利用话术等营销手段及老年人知识水平有限、分辨能力较差的弱点,向中老年顾客推销上述“结肠排毒”服务,诱导其购买上述“结肠排毒”服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与提醒

  上述案例警示美容行业市场主体:应举一反三,自查自纠,进一步强化依法合规经营责任意识,共同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专业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美容许可资质不得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药品、医疗器械是特殊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得通过“刷单炒信”等方式虚构交易或者利用“种草笔记”“体验分享”等方式开展虚假营销。

  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不得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制造容貌焦虑、歧视女性等违背公序良俗内容的医疗美容广告。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明星等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不得以虚假折价、虚假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低标高结等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侵害消费者权益。

  上述案例提醒患者或消费者:医疗美容是特殊的医疗服务,应当慎重选择,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保持良好积极的心态,重视塑造由内而外的修养气质之美。

  正确对待美容服务,根据自身情况,评估利弊风险,理性选择适合的服务类型。

  防范非法医疗美容的各种经营陷阱,不到美容医疗机构以外的任何机构和场所接受所谓“轻医美”等医疗美容服务。

  不轻信违法广告宣传和虚假营销宣传的误导。

  “是药三分毒,用械三分险”,如果选择医疗美容服务,一定要在有医疗服务资质的专业机构,使用有合法资质的医药产品,且保留完整的病例记录和付费凭证。

  遵守医疗规则,尊重医护人员,合法解决医疗美容服务纠纷,拒绝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正常医疗秩序。

  发现涉嫌违法经营行为,及时拨打12345或者12315进行举报。

(责任编辑:郭文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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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0 13:36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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