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国内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已经达到4338亿元;而今年直播电商整体规模预计将突破万亿。与此同时也需看到的是,直播电商购物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人气造假、评论造假、夸大宣传、极限用词、诱导交易、虚假交易、规避安全监管的私下交易行为等。这其中尤需指出的是,不满十六周岁参与直播带货,或者说直播带货低龄化现象近些年也非常突出,其危害和影响同样不可小觑。
不管是主播们网络直播是为自己卖货,还是受雇于其他机构为他人带货,其行为毫无疑问都是一个典型的劳动行为和广告发布行为。根据我国劳动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用工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广告法则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此外,让未成年人过早从事劳动,也与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不相匹配。
此外,我国民法规定,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是没有或不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相关违法违规等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或不完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让未满16周岁的儿童做直播带货,由于其心智还未完全成熟,其所作出的直播带货引导等就未必靠谱,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让消费者、平台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反过来讲,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禁止未满16周岁的年轻人从事直播、带货等,不但是对民法、广告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呼应,也是对未成年人、相关直播平台、广大消费者权益的保障的加厚,进而也是对疫情之下我国发力引导消费促发展后劲的整体呵护与助力。
(责任编辑:佟明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