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腾讯公司侵害原告黄某个人信息权益。
原告黄某在使用微信读书时发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微信读书软件自动为其关注了大量的微信好友。此外,无论原告黄某是否在微信读书中关注微信好友,其依然可以和共同使用微信读书的微信好友相互查看读书信息,包括查看书架、正在阅读的书籍、读书时长等信息。
黄某认为腾讯公司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诉至法院,要求腾讯公司解除其微信读书内对微信好友的关注、停止提供读书信息、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腾讯公司则表示,原告黄某并未证明微信读书存在自动添加关注的行为,此外,微信读书中的读书记录向共同使用该应用的好友开放,在微信读书的用户协议中已经进行了告知,并经用户同意,不构成侵权。
在腾讯公司掌握证据却未提交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认定原告微信读书中的关注关系为微信读书自动添加。
据了解,微信读书用户用微信账号登录微信读书,授权微信读书获取共同使用应用的微信好友,则微信好友之间的读书记录(读书时长、最近阅读、书架、推荐书籍、读书想法等)就默认相互开放。
法院对此认定,微信读书中,微信好友之间的读书信息默认开放,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微信读书、微信为两个独立应用,不能当然进行好友关系的迁移。读书信息可能构成对用户的“人格画像”,互联网时代,用户应享有自主建立或拒绝建立信息化“人设”的自由。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虽然未正式实施,但对隐私权的概念、范围,与个人信息的关系有了较为明确的指引。判断是否构成隐私,需要符合社会一般理性标准,强调其“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性”。原告的读书信息呈现方式为“原告阅读了《好妈妈胜过好老师》《所谓情商高,就是会说话》两本书籍”,尚不至构成一般理性标准下的“私密性”标准,对原告主张腾讯公司侵害其隐私权,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腾讯公司在用户协议中将协议主体均概括为“腾讯公司”,用户无法判断两个软件实际的运营者,故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删除数据等行为义务,腾讯计算机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可以独立完成,原告表示同意,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腾讯计算机公司停止微信读书软件收集、使用原告微信好友列表信息的行为,并删除微信读书软件中留存的原告的微信好友列表信息;解除原告在微信读书中对其微信好友的关注;解除原告微信好友在微信读书中对原告的关注;停止将原告使用微信读书软件生成的信息(包括读书时长、书架、正在阅读的读物等)向原告的微信好友展示的行为;腾讯深圳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公证费66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微信读书回应称,2019年5月底,公司收到该案诉讼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核实,确认相关功能已在之前进行了迭代优化,优化后的版本更加尊重用户的选择权并对相关社交功能进行了强提示。未来,微信读书将继续努力优化产品,为用户提供更优质的阅读体验。(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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