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蕾 刘冬 孙杰 张文慧 邹长新
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一体化建设作出重要部署。推进长三角生态环境标准一体化建设是落实长三角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对助力推动区域生态共建、污染共治、环境共管,合力解决区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为建设绿色美丽长三角夯实重要基础。
长三角生态环境标准一体化发展进程
近年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以下简称三省一市)致力推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一体化建设,以统一生态环境标准为支撑,协同推进跨界区域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形成了一批先行突破标志性成果,取得初步成效。
第一,共建标准一体化合作机制。2019年,三省一市成立了长三角标准一体化建设工作组,出台了《长三角标准一体化工作制度》。明确长三角标准一体化工作推进机制、轮值制度以及信息通报制度,形成“共同谋划、共同编制、分别报批、统一发布”的长三角标准制订模式。构建长三角标准一体化“4+4”合作机制,即三省一市生态环境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推进标准一体化建设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大力支持长三角标准一体化,在立项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并专设标准编号。2021年,成立长三角生态环境地方标准一体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标准领域专家的智库作用。
第二,示范区标准一体化先行先试。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一体化示范区)是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浙江省嘉善县、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吴江区三地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创新实施跨区域生态环境一体化管理制度。两省一市联合制订《一体化示范区标准管理办法》,共同探索“三统一”(生态环境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执法统一)制度体系,并在先行启动区内对新进产业项目污染物排放制定执行最严格的排放标准。在国内首创跨省域标准统一立项、统一编制、统一审查、统一发布的“四统一”工作机制。2021年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环境空气质量、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首批3项示范区环境空气监测领域标准。
第三,区域标准不断创新发展。三省一市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在污水排放、跨区域生态补偿等领域取得突出进展。浙江省制定的《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技术规范》,是全国首部关于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的省级地方标准,成为“五水共治”治水经验的标准化凝练和总结。湖州市发布全国首个《生态文明标准体系编制指南》地方标准,是全国唯一一个国家标准委批准创建的生态文明标准化示范区。黄山市发布《黄山市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技术规范》,为构建新安江等跨区域的生态补偿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方式转变提供可量化的依据。随着生态环境标准一体化工作不断推进,《大气超级站质控质保体系技术规范》《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项长三角标准完成制订并发布,是国内首次打通跨区域地方标准发布的成果。
长三角生态环境标准一体化发展面临的挑战
由于长三角各地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等仍存在较大差异,在协同推进区域标准一体化发展与管理、评估与保障等方面还存在一定阻力,面临挑战。
统一协调力度仍需不断加大。尽管跨省域生态环境标准工作机制已经建立,但部分省(市)市场监管、司法、生态环境等部门仍存在认识偏差,对于协调指导和监督生态环境标准制订的积极性不高,区域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存在立项难、制定难、推广难的问题,区域多部门标准一体化协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顶层设计仍然不够完善,现有标准体系无法体现区域特色。示范区在“三统一”工作上取得一定成效,但统一标准仍存在流程不畅、难以推广实施等问题,标准“重制定、轻实施”的思维依然存在,统一标准缺少规范约束功能和法律支撑。
标准覆盖领域急需进一步拓展。三省一市生态环境标准制定内容主要聚焦在污染物综合排放、行业污染控制、管理技术规范等方面,而在跨区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等一体化保护重点领域尚处于空白状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指出,要“完善绿色发展标准化保障”“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上海市与浙江省迅速行动,编制发布碳汇方面的技术规范与核算指南等,但江苏省与安徽省在“双碳”“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等重点领域,标准制定相对滞后。
标准实施评估与保障措施有待强化。由于标准的制定立足于科技水平与经济发展现状,管理实效有限,随着环境治理技术不断革新,原标准限值规范能力减弱,标准针对性不足,控制力度不强。当地方与区域生态环境标准实施后,缺乏标准实施评估和信息公开共享等管理要求,难以判断标准制定的可行性和适用性,缺少维持、修改或者废止标准的论据。此外,国家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按照省(市)分配下达,未对跨界区域进行倾斜或者单列出来,针对跨界区域等生态环境标准建设的关注较少,推进跨界区域的生态环境标准一体化资金保障不足。
长三角生态环境标准一体化建设推进策略
为加快推进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标准一体化建设,促进区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引领高质量发展,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切实加强生态环境标准一体化顶层设计。一是构建区域一体化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基于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标准现状,兼顾地方和区域一体化发展,加强跨区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等一体化重点领域的标准制定研究,促进各领域生态环境标准全面发展,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要求,尽快出台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一体化建设规划。二是健全标准一体化协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各省(市)市场监管、司法、生态环境等部门工作协调配合,加快构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体系,简化工作流程,推动区域标准一体化发展。三是强化区域生态环境标准一体化的政策法规保障。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引,实现区域生态环境标准一体化与区域内政策、法律、规章相协同,切实发挥标准规范的“硬约束”作用,明确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为区域生态环境标准一体化的实施提供依据与保障。
加快推动地方落实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一是加强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在国家环境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围绕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开展生态环境标准核心技术攻关和标准制修订研究,三省一市各自“扬己所长”,促进地方标准体系的发展。二是健全地方标准制定协作机制。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完善协作机制,加强城市间标准领域合作,促进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进程,着重提高流域水环境、大气污染物排放等存在跨界邻避效应的标准统一管理。三是提高标准制定的时效性。及时跟进国家政策,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加快完善地区、行业、企业、产品等碳排放核查核算标准,统筹完善区域“双碳”“应对气候变化”等标准的制修订,推动区域绿色发展标准化进程。
完善生态环境标准评估长效机制与保障措施。一是及时开展生态环境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加强标准制修订管理,借助科研机构、高校院所和大型企业的研发优势和潜力,健全标准研制与科技创新、产业融合发展机制,强化标准制修订的科技支撑,加大标准的控制力度,增强标准的针对性,促进区域生态环境标准一体化发展。二是开展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由标准发布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标准运行情况的跟踪评估,了解标准实施后的成效与问题,分析标准的适用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情况,为标准修订工作提供重要依据。三是健全生态环境标准一体化配套措施。完善标准一体化激励扶持政策,加大跨界区域生态环境标准的资金投入,重点开展区域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修复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风险联控、绿色低碳发展等领域前瞻性、创新性标准研究,加强标准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组织和单位积极参与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
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景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