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林鸾 黄明明 康民
北京9月29日凌晨(当地时间9月28日上午),华为公司副董事长、首席财务官孟晚舟引渡案在位于温哥华的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再次开庭,孟晚舟当天出庭。此案审理目前进入第二阶段,也就是孟晚舟的律师以加美双方涉嫌“程序滥用”为申诉理由,要求法庭中止对孟晚舟的引渡程序。
华为加拿大公司当地时间9月28日下午通过社交媒体发表书面声明:“华为公司一直认为,孟晚舟女士是无辜的,并相信加拿大司法系统能够作出同样的结论。华为公司将继续支持孟晚舟女士寻求自由与公正。”
早在6月15日的听证会上,孟晚舟的辩护律师就提出,指控孟晚舟的唯一关键材料(PPT)是由汇丰银行提供的。而美方对这份材料的总结遗漏了重大信息,甚至存在故意误导的行为。7月24日,加拿大法院公开孟晚舟案下一阶段庭审的证据材料,直接指向美国一手操纵案件,汇丰银行参与构陷。
此次开庭是关于孟晚舟的律师所诉程序滥用的一个重要分支,即美国提交的《案件记录》和《案件补充记录》中存在误导性内容。在此次开庭之后,法院将决定是否接受这个分支,而围绕这一问题开庭讨论,让汇丰银行的构陷角色再次成为焦点。
“走出去”要加强自身保护
“在全球化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外资银行的重大金融信息风险事件屡见不鲜,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且难以挽回。”如是金融研究院院长管清友认为,对于故意泄露重要金融信息、严重损害中国利益的外资金融机构,必须严惩不贷,以儆效尤。
在深度科技研究院院长张孝荣看来,全球经济金融动荡源和风险点目前仍在增多,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潜在风险隐患短时间内难以消除。在这样的大势之下,中国企业“出海”要选择,如果不了解潜在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风险,就会出现“水土不服”“交学费”的情况,在选择“出海”前一定要提前做好评估和应对预案,做到对东道国的情况知己知彼。
管清友建议,应设立专属的组织机构,协助全球化企业解决争议。“中国没有‘长臂管辖权’,对于部分外资机构有些鞭长莫及,为此,需要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来帮助全球化企业进行沟通协调,切实保护企业利益。”
另外,全球化企业需提高金融风险意识,在做好自身风险管控的同时,管清友还建议要谨慎选择外资金融合作伙伴。对于历史有损害企业合法利益、故意泄露金融信息等不法行为或有信用风险记录的金融机构,一定要避而远之。
商务部原副部长、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魏建国认为,孟晚舟被捕前后有诸多风险点,对中国“出海”企业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对“出海”的企业而言,在选择金融类合作伙伴时,应吸取华为教训,一是做好尽职调查,对陷入国际麻烦或遭受国际制裁的金融机构应提高警惕;二是在敏感国家和地区的业务,可以优先选择国有银行,提高金融安全防范意识。
推动金融双向开放,引导中资金融机构“走出去”,这样也能为全球化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管清友说:“目前被引入的外资金融机构基本实现了国民待遇,理论上中资银行到美国展业也是允许的,几乎没有任何门槛。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困难重重,主要还是面临着多重监管,导致整体布局不平衡,在广度和深度上都稍显欠缺,未能充分服务好中国全球化企业。”
知名经济学者、建行大学课程设计管理主任孙兆东建议,为走得更好,中国企业在“走出去”之前、走的过程之中以及成为国际化企业之时,必然要防范“出海”风险,“走出去”的风险包括国别风险、信仰风险和其他不可测的风险,都需要有效防范预案。
谈到具体如何防范风险,孙兆东强调,要更好地增强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要做好功课,入乡随俗,研究、遵循国际模式和本地模式,兼顾不同国家和地区同行和隔行迭代的利益,中国企业要充分兼顾两个市场营商环境。
“我们企业更要注重自身的能力提升,在‘走出去’之时,要具备与外资金融机构相处的风控能力和条件,如匹配则选择外资,否则应优先选择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机构,并赢得他们的合作和支持。企业‘走出去’后一定要把防范全球金融风险放在首位,提高金融和信息安全意识,加强金融安全技术建设。”孙兆东说。
华为研究专家、《华为国际化》一书的作者周锡冰认为,中国企业应保持理性、主导性的合规合作,不要因为估计损失或者私利就低估合规性风险;对外资金融机构的所有合作过程中,一切资料合规化,法务化;但共赢中须警惕被外资金融机构出卖,保持合适的距离,不要因为外资金融机构的某些帮助放松警惕,最大限度地做好合规,警惕外资金融机构落井下石;有条件的话建立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增加合规专业人士,保证合规部门的独立性,以及聘请域外、尤其是美国高级顾问任职,尽可能降低出口风险。
金融开放要完善宏观审慎管理
外资金融机构引进过程中,如果缺乏有效的防范、预警和监管机制,很容易“引狼入室”。
张孝荣指出,中国扩大开放不能威胁到国内金融体系安全。
在他看来,金融开放主要是规模的扩张。截至7月末,外资持有7.74万亿元的资产规模,在金融体系里占比还是较低的。现在银行体系资产超过300万亿元,债券市场的规模超过100万亿元,A股股票市场的市值规模超过70万亿元,保险机构的资产规模超过20万亿元。相比之下,外资持有人民币的资产,尽管增长势头很猛,但占比还是偏低,而未来增长空间还很大。随着市场准入标准的放开,这些外资金融机构可以跟国内金融机构共同公平竞争,预计在未来10年内会快速成长。
管清友表示,在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过程中,要融合国际视野,健全并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速金融监管国际化进程。在落实外资金融机构“国民待遇”的同时,还要完善宏观审慎管理,确保监管无盲区,对于在“双循环”格局中损害中国企业及个人利益的金融行为要有制度性保障,并加大监管执行力度。同时,细化外资金融机构评级,加大信用风险权重,为选择金融机构提供重要参考。对于有损害企业合法利益、故意泄露金融信息等行为的金融机构,应果断调低其信用评级并予以公示。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田轩认为,对于那些暗中调查中国企业、泄露用户重要信息的外资金融机构,建立“黑名单”制度,帮助中国企业在“出海”时规避这些有劣迹的金融机构。此外,还需要把发展本国信用评级机构并获得国际话语权提上日程。
更重要的是,对金融机构来说,应该做到落实主体责任,时刻把用户的信息安全放在第一位。田轩强调,保护好客户的隐私信息是服务型企业赢得客户信任、占有市场的基础。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原所长金碚认为,一方面,企业要有风险意识,警惕不测风云;另一方面,对于经济全球化的乐观主义取向,还是应该成为中国具有较强竞争力企业的基本态度和意志基础。
“我们相信,全球金融体系虽然受到发达国家的更大影响,尤其是个别霸权国家可能不择手段地对他国企业尤其是中国公司进行无端打压,某些银行可能助纣为虐,但就全局来看,市场竞争机制毕竟还是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否则,中国也不会那么坚决地拥护经济全球化和自由贸易,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和‘一带一路’建设。”金碚说。
周锡冰则强调,国内应制定严刑峻法打击各种金融犯罪行为,同时制定类似美国“长臂管辖权”的配套法律法规体系,尽最大可能地保护本土企业;同时,制定中长期的金融安全建设体系,把所有可能遭遇的金融安全问题进行预演,最大化地解决可能存在的金融安全问题;此外,倡导自由竞争的金融市场,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打击金融垄断行为,激发中国金融市场活力。
中国反制速度应更快
知名经济学者、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企业研究中心主任刘姝威认为,美国制裁中国企业和中国的反制已经成为影响中美两国关系的重要事件,中美两国彼此反应的速度和战略战术将影响未来中美关系的走向以及中国在世界的形象和影响力。美国制裁中国企业的速度很快,相比之下,中国的反制速度应该更快。汇丰银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条,未经中国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向美国提交华为的PPT和银行客户数据。联邦快递将华为委托运输的货物私自直接转交美国。而至今,中国尚未宣布将汇丰银行和联邦快递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
刘姝威具体谈到,中国应立即公布“不可靠实体清单”。只要发现外国实体损害中国主体,立即公布其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发现一家公布一家,不必积攒若干家“不可靠实体”后再公布,以此及时遏制外国实体继续损害中国主体的行为,也让世界看到,“不可靠实体”危害中国主体的后果。中国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启动立法、修法程序,在《出口管制法》《国家保密法》《网络安全法》《商业银行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中,增加与美国欧洲对等的“长臂管辖权”条款,以此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法律支撑。
(责任编辑:王惠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