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记者从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获悉,《天津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3个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政策文件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布,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0月23日。
《实施意见》明确了“出租汽车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的定位。预计到“十三五”末,天津市将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出租汽车为补充,巡游出租汽车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多样化服务方式并存的城市客运交通新格局。
《暂行办法》提出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实行经营权期限制,经营期四年,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数据信息在天津市备份,基础信息和动态运营数据实时接入政府部门监管平台;网约车车辆须是天津市车辆号牌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符合网约车车辆技术规范和天津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且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网约车经营时未满两年,采用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2.0L,采用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8L,轴距2700mm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2650mm以上,续航里程250KM以上;网约车驾驶员须为天津市户籍,持有在天津市公安机关注册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男60岁以下、女55岁以下。
此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机动车行驶证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八年。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八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注册有效期为三年。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从事网约车运营的车辆,按照初始登记使用性质执行天津市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
在《合乘规定》中,明确了私人小客车合乘不能以盈利为目的,每日每车派单次数不超过两次,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约车服务及其他非法营运活动等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韩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