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著作权产业发展迅猛,近年来占GDP比重渐近8%,成为促进国家乃至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侵犯著作权犯罪活动也随之日趋活跃,数字时代的来临使得权利保护难度更大,犯罪特点发生了重大变化,刑法保护亦有了相应的发展完善。
当前侵犯著作权犯罪特点
侵犯图书、游戏软件著作权等传统案件依旧多发,复杂程度加深。此类案件多为抱团推广侵权游戏、玩具等,以完整、规模化产业链实施运作,犯罪行为相互交织,规避法律意图明显。如,侵犯乐高玩具著作权案件中,从购买正品、拆解复制,到设计、开模、生产,再到包装、仓储、销售等环节均由专人负责,非法经营额高达数亿元。在一些“私服”侵犯游戏著作权案件中,行为人触角覆盖搭建网站、购买软件、获取广告、推广宣传等多环节,与权利人“角力”、大肆侵占正版游戏市场份额。
网络链接侵权案件持续增长,隐蔽性更强。通过深度链接侵权已成为网络侵犯著作权的主要行为模式之一。设置深度链接的网站多为盗版网站,用户不脱离设链网站界面即可获得被链接网站的内容,对分散的盗版资源有聚拢和规模传播效应。行为人还会在网站发布赌博等广告,对网络秩序亦有较强的破坏性。上海检察机关办理了一批深度链接侵犯著作权案件,包括利用解析技术深度链接案件,通过解析播放等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视频真实播放地址,依托自有服务器、网站向用户播放,盗版电视剧近700部,点击量近5000万次。该案的成功办理对今后同类案件处理具有借鉴意义。
利用“爬虫”技术侵权行为形态多变。已有三类利用“爬虫”技术侵犯著作权行为涉嫌入刑:一是开发手机阅读小说App,“爬虫”抓取客户所需小说内容并发送到服务器,供客户阅读;二是第一种行为的升级版,在抓取文本时对文本转码,再下载至服务器供客户阅读,可大幅提高浏览速度;三是爬虫抓取与链接行为相结合,在无服务器缓存的状态下侵犯视频、文字等作品著作权。鉴于当前依托技术进行合法数据挖掘、利用与数据安全、隐私保护之间的边界并不明确,亦有理论和实务观点主张“爬虫”只是一种中立技术手段,不应追究刑责。
汇编作品等其他作品类型逐渐被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在当前知识经济时代,各种智力成果纷纷转化为经济利益,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必然有所扩大,刑事保护范围也随之扩张。如,上海检察机关办理了全国首例网上培训平台题库被侵权案,行为人非法获取原公司具有编排独创性的习题汇编作品后,制作内容基本相同的习题库,成立新公司对外销售非法牟利。探索将此类具有明显独创性的汇编作品纳入侵犯著作权犯罪规制范围,符合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全面化、严密化的趋势。
著作权刑法保护发展趋势
逐步优化完善著作权刑事法律保护体系。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作出相应的调整完善既是必要也属必然。首先,刑法对著作权侵权行为方式的发展变化应有前瞻性、全局化的考虑。作品的外在表现、传播路径及影响范围等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相对应的著作权侵权形式也更具多样性、专业化和复杂性,对传统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既成体系造成冲击。幸而,刑法第217条第1项关于“其他作品”的规定在立法技术上为侵权行为对象的扩大预留了空间。其次,侵犯著作权罪作为法定犯,其刑法保护理当与民事、行政等前置法保护有效衔接。近年来著作权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刑法对相关行为的界定也将逐步与前置法的内涵和外延相一致。
全面调整强化著作权犯罪刑事司法政策。徒法不足自行,著作权保护的实效受到司法政策的直接影响。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和我国创新经济的发展,著作权三大保护途径之一的刑事保护必然趋于严密、严厉,司法政策渐进式增强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提升专业执法力量,主要通过设立专门司法机构、配置专门人才来实现。二是夯实司法协作。完善行刑线索、案件移送机制,更稳定高效地开展常规性合作;完善民事审判机构依法移送著作权刑事案件机制,不少民事侵权纠纷实际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应按最高法《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三是加强专项行动,持续打击线上、线下侵犯著作权犯罪,近年来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数量的增幅明显、大要案不断涌现,是刑事司法政策调整得当的最有力佐证。
显著提升著作权人权益救济的力度实效。以往办案多关注对侵权人处以刑罚。然而,犯罪对著作权人个人利益的侵害更为直观,重视权利人权益救济乃刑法保护的应有之义。刑事司法机关已逐渐转变理念,探索更合理科学的权利救济路径。上海检察机关进行了有益实践,一是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主动退赃退赔情节作为量刑从宽幅度的考量因素,有效帮助权利人挽回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二是推动权利人实质性参与刑事诉讼,及时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全面听取其在案件办理、损失弥补方面的意见及诉求,在切实惩治犯罪的同时,居中调解侵权人对权利人予以合理赔偿,权利人谅解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真正实现公共利益保护与著作权人权益保护并重的刑事司法理念。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