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版权交易应由市场来定价

2020年08月24日 08:10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李万祥

  原标题:加强图片版权保护 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自媒体发文配图如何才能不侵权?摄影作品被人盗用要怎样存证、举证?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线上召开“e版权”诉源共治体系暨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版权保护中心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新闻发布会,聚焦涉网图片版权确权、授权、用权、维权等常见问题。

  记者了解到,随着版权纠纷逐年增加、版权侵权方式不断出现新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新发展。北京互联网法院自2018年9月9日成立以来,集中审理北京市辖区内涉网著作权案件。其中,图片类著作权案件占比最大。

  据当日发布的《关于涉网图片类著作权案件调研报告》显示,部分图片权利人将维权诉讼作为经营方式之一,通过诉讼获取商业利益、促进版权交易的目的较为明显。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指出:“图片版权交易本应是市场行为,交易价格也应在市场中形成,由市场来定价。但是,目前利用司法程序做事后救济的现象严重,司法定价替代了正常的市场行为,说明图片版权市场功能目前未能有效发挥。”

  据介绍,按照法定赔偿方式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目前单幅摄影作品最低损害赔偿额为300元,最高为4000元,中位数为800元,平均值为867元;单幅美术作品的最低损害赔偿额为440元,最高为25000元,中位数为800元,平均值为5670元。

  针对图片版权案件存在的权利状态不清晰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加强权属审查,防止非权利人“浑水摸鱼”,通过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加强对电子证据的审查,确保证据真实可信。在涉网案件中,当事人提交的往往是电子证据,这些证据存在易被删除、易被篡改、易于伪造且不易留痕的特点,因而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是司法实践难点。在北京阅图公司诉上海东方网一案中,原告采用时间戳做侵权取证时,未对“互联网连接真实性检查”中的关键步骤操作,无法确定接入网站的真实性。法院据此认为,原告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证据存在重大缺陷,不予采信。

  从图片类著作权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来看,案件多发原因较为多元,要从源头上避免或者减少争议的发生,需要司法机关、版权管理机关、权利人、图片使用人和网络服务平台等各方主体共同努力和协作,从图片创作、管理、许可、传播、争议解决等各个环节入手,共同推进图片版权保护和治理的法治化进程。

  “先付费,后使用”,这是图片资源使用许可的正当途径。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建立专门的集约化线上图片交易市场,推动版权公示和交易机制变革;改革作品登记和交易公示制度;强化版权保护意识,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网络服务平台重新定位角色,承担版权保护的社会责任。

  “鼓励、支持和保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图片行业积极创新图片授权机制,建立更为简捷高效的权利公示机制和侵权预警机制”“畅通使用者事先获取交易信息及授权许可渠道”……为加强图片行业版权保护,北京互联网法院联合北京市版权局发出倡议,各方应携手共同推动图片版权秩序进一步规范,促进图片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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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郭博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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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08:10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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