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9日讯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结束签订后的8年“长跑”于28日正式生效。“这应该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在我国缔结、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一个中国版权事业的‘新起点’。”全国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28日中国版权协会主办的《中国版权事业的新起点——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出台始末》版权专题讲座中如是说。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新”在哪里?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中的‘视听表演’讲的是‘表演权’还是‘表演者权’?”在阎晓宏看来,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结合《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与“表演者”相关的条款及其签署所处时代背景的特点,在讲解过程中阎晓宏反复谈到,《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视听表演’指的正是表演者的视听表演,属于领接权的范围,即著作权中表演者的权利。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是基于国际社会对表演者和表演者权利的重视,对表演者的声音和形象给予全面保护的新的国际规范,主要针对录制在‘视听录制品’中的表演。”阎晓宏说。
据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缔约各方,出于以尽可能有效和一致的方式发展和维护保护表演者对其视听表演的权利的愿望;承认有必要采用新的国际规则,以提供解决由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发展所提出的问题的适当方法;承认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发展和交汇对视听表演的制作与使用的深刻影响;承认有必要保持表演者对其视听表演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承认1996年12月20日在日内瓦签订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对表演者的保护不延伸到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方面,提及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的外交会议于1996年12月20日通过的《关于视听表演的决议》。
此外,对广播、广播组织的定义以及对向公众传播的界定,保护的受益人、国民待遇、表演者的精神权利、人格权以及互联网形势下新增的权利管理信息、保护期限问题、权利与义务等等都在条约规范的范围之内。
阎晓宏表示,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在我国缔结、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缔结填补了视听表演领域全面版权保护国际条约的空白。
文化产业或将受益于条约生效
在答网友问时,阎晓宏表示当下文化产业发展空间极大,人们对精神产品的消费呈现剧增的态势。《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生效,可能将会为文化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注入活力。
“占据人们较多闲暇时间的文化消费,其流量以及带来的规模效应是不可低估的,尤其是优质产品的市场效益”,阎晓宏谈到疫情下,公众更多地接触到一些新的文化产品如听书、移动终端观影等,致使文化产业因流量整体受益,但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仍旧要注重利益平衡的问题,其平衡最终要达到的目的是公众受益,即社会的财富得到增长。
很多人认为版权就是“文化”与财富的增长并不相关,但在阎晓宏看来,版权能塑造受益的文化产业。
此外,对于此次上线直播分享的方式,阎晓宏也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希望线上讲座能坚持开展下去。线上直播的便捷为人们提供着交流的平台,虽有不能面对面深度探讨的局限性,但若能随后将线上、线下相互结合,或会达到更好的沟通交流效果。
重质非量 版权要“赋能”发展
“‘新起点’要求我们不要过多得在新的发展阶段注重有多少作品,而要注重作品能产生什么样的社会效应和市场效益,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阎晓宏说。
他客观分析了在中国缔结知识产权国际性条约对国内知识产权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并进一步谈到在当前国际环境下,国家间的竞争形势凸显,创新显得格外重要,其中“创新”最核心的部分在于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创新。
阎晓宏表示国家知识产权的发展水平需要通过两方面指标去考察:一个是总体上的数量,另一个就是质量问题。他认为,由于新媒体的发展,我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数量剧增,在这种情况下要发展文化事业、文化产业都需要进行重新的审视,其中重要的部分在于要挖掘更有价值的、更优质的版权作品,而不是一般泛泛的作品。
“若是一般泛泛的作品,公众可能会产生质量需求上的质疑。”阎晓宏希望,版权的保护能向优质作品倾斜。
在网友提出的有关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5G等科技技术对知识产权发展的影响等问题的回答中,阎晓宏表示随着技术的发展,应重新审视“作品”的概念,尤其是在著作权领域还需要认真探讨。
“好的作品加上好的传播,才是对文化发展最重要的。”他说,版权当下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不是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运用,而是要提升作品质量,从汪洋大海中将少量优质的作品遴选出来,然后通过平台“赋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