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出台政策 规范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管理

2019年11月26日 13:56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6日讯 为了全面推行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管理工作,规范旅游滑雪场质量管理,促进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日前,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黑龙江省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将划分为5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SSSSS级、SSSS级、SSS级、SS级、S级,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原则。

  对于参与质量等级申报的旅游滑雪场,黑龙江省资评委除去对其申报资料进行全面审核之外,黑龙江省资评委秘书处还将组织检查小组依据《评定细则》对旅游滑雪场的设施设备及基本条件、旅游交通、辅助项目、安全与保险、卫生、通讯、购物、综合管理与服务、接待设施与服务、旅游滑雪场气候与环境、接待规模等11大项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达到质量评定标准的旅游滑雪场,进入综合评定程序,未达质量评定标准的旅游滑雪场,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现场检查。

  此外,黑龙江省资评委将通过日常检查和复核对S级旅游滑雪场实施动态管理,且日常检查和复核可采取明查、暗访、社会调查,以及第三方社会评价监测等方式,全面复核每3年进行一次。 >>>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国经济网“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库”

  以下为政策全文:

黑龙江省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管理工作,规范旅游滑雪场质量管理,促进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划分》(LB/T037-2014,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和《黑龙江省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细则》(以下简称《评定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滑雪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以滑雪为主要活动项目及相关娱乐、健身、购物、餐饮等配套服务的场所。

  旅游滑雪场等级的申请、评定、管理和责任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黑龙江省境内正式开业一个滑雪季以上的旅游滑雪场,均可申请质量等级。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划分为5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S S S S S级、S S S S级、S S S级、S S级、S级。

  二、组织和权限

  第五条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黑龙江省文化旅游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资评委)负责全省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的评定、管理、取消等工作。

  第六条  各市(地)资评委负责推荐本地区内符合质量等级评定条件的旅游滑雪场。未成立资评委的,各市(地)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推荐。

  三、申报与评定

  第七条  申报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报主体和申报范围;

  (二)经滑雪场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符合经营标准并获得相关许可;

  (三)市场认知度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俱佳;

  (四)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外营业一个滑雪季以上。

  第八条  申报单位根据“行业标准”及《评定细则》进行自评。

  第九条  自评达标的,各市(地)资评委(文旅部门)按照“行业标准”和《评定细则》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初审达标的,向省资评委推荐评定。

  第十条  省资评委对市(地)资评委(文旅部门)推荐的旅游滑雪场做出质量等级的评定、公示和授牌,具体程序如下:

  (一)资料审核。省资评委对申报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旅游滑雪场名称、范围、资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及发展状况等。通过资料审核的旅游滑雪场,进入现场检查程序,未通过审核的旅游滑雪场,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重审。

  (二)现场检查。省资评委秘书处组织检查小组依据《评定细则》对旅游滑雪场的设施设备及基本条件、旅游交通、辅助项目、安全与保险、卫生、通讯、购物、综合管理与服务、接待设施与服务、旅游滑雪场气候与环境、接待规模等11大项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达到质量评定标准的旅游滑雪场,进入综合评定程序,未达质量评定标准的旅游滑雪场,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现场检查。

  (三)综合评定。省资评委综合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结果,对旅游滑雪场进行综合评定。达到质量评定标准的旅游滑雪场,进入社会公示程序,未达质量评定标准的旅游滑雪场,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综合评定。

  (四)社会公示。省资评委对达到标准的申报单位,在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务网上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省资评委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反馈意见依据标准进行核实。

  (五)评定授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省资评委发布质量等级认定公告,颁发等级证书和标牌。

  四、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省资评委通过日常检查和复核对S级旅游滑雪场实施动态管理。

  日常检查和复核可采取明查、暗访、社会调查,以及第三方社会评价监测等方式,全面复核每3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S级旅游滑雪场如需关闭服务设施设备,取消或变更服务项目、规划内容、资源与环境保护措施,需向省资评委备案。变更内容影响质量等级的,需重新申请评定。

  第十三条  S级旅游滑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通报批评:

  (一)经检查或复核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二)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游客投诉多且未及时处理的;

  (四)提供虚假不实信息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报送数据信息的;

  (五)有关调整事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第十四条  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S级旅游滑雪,应当在1个月内制定整改计划,报省资评委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被通报批评的下一个滑雪季运营前完成整改,并报省资评委检查验收。

  第十五条  S级旅游滑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给予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

  (一)受到通报批评处理,整改期满后未通过检查验收的;

  (二)资源环境因S级旅游滑雪自身人为原因遭到严重破坏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发生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五)服务设施、项目关闭或调整影响评定等级且未履行重新申请评定的;

  (六)一个滑雪季不对公众开放营业的;

  (七)申报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八)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凡被降低或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滑雪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等级。

  第十七条  S级旅游滑雪主动申请取消等级的,省资评委予以相应处理。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更多精彩内容,请点击进入文化产业频道>>>>>

(责任编辑: 郭博文 )

黑龙江省出台政策 规范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管理

2019-11-26 13:56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查看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