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0号),设置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海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为负责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正厅级)。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中共海南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依法拟定本省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政策制度及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本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建立与多种所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推动国有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指导、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依照法定要求,代表省政府向所监管的企业派出监事会,对其财务活动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企业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八)负责编制全省机械设备成套工作的发展规划;组织机械设备成套技术装备的开发应用、咨询及投标服务工作;为机电设备成套及装备技术的研制、推广、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
(九)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依法对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十)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责任编辑:王飞)